當前位置:
首頁 > 文史 > 大明律誥:發端中國憲政,惜無制約而亡

大明律誥:發端中國憲政,惜無制約而亡

原標題:大明律誥:發端中國憲政,惜無制約而亡


大明開國,貧民出身、曾飽受壓迫的朱元璋非常重視法律之功能,認為「建國之初,當先立綱紀」,並認為「禮法,國之綱紀;禮法立則人志定、上下安,建國之初,此為先務」。《大明律》即是朱元璋一生中「勞心焦思,慮患防微近二十載」的經驗總結,是經過他「凡七謄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


史載《大明律》於吳元年(1367年)著手草創,洪武六年(1373年)修訂損益,二十二年編成,至洪武三十年正式頒行。同時命刑官取《大誥》條目,攝其要略,附載於《大明律》,於洪武三十年五月編成,名《大明律誥》。朱元璋於是年告諭群臣曰:


「朕有天下,仿古為治,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刊著為令,行之既久;然而犯者猶重,故於聽政之暇,作《大誥》示民間,使知趨吉避凶之道。古人謂刑為祥刑,豈非欲民並生於天地間哉!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誥》條目,攝其要略,附載於《律》。凡榜文禁令悉除之。除謀逆並《律誥》該載外,其雜犯大小之罪,悉依贖罪之例論斷。今編次成書,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刑期無刑,庶稱朕恤刑之意。」


後皇太孫朱允炆曾請更定五條,元璋採納;接著又請「明刑所以弼教,凡與五倫相涉者,宜皆屈法以伸情」。元璋曾諭太孫曰:「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你治平世,刑自當輕,所謂『刑罰世輕世重』,即為此理。」《大明律》在中國古代法典編纂史上具有革故鼎新的意義,是中國法制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典,不僅繼承了明代以前中國古代法律制定的優良傳統,是中國明代以前各個朝代法典文獻編纂的歷史總結,而且還開啟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國立法活動的源流。《大明律》在明代實施的過程中,雖然不斷受到「朕言即法」的干擾,但始終未能影響其正統法典地位。由於朱元璋嚴禁嗣君「變亂成法」,《大明律》重頒後,終明之世未再修訂。有變通之處,則發布詔令或制定條例,輔律而行。


《大明律》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它雖然以《唐律》為藍本,但在形式上,結構更為合理,文字更為簡明;在內容上,經濟、軍事、行政、訴訟方面的立法更為充實;在定罪判刑上,體現了「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的原則,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定罪較輕;賊盜及有關帑項錢糧等事,定罪較重。其律文結構和量刑原則對《大清律》有較大影響。另外,為把《大明律》貫徹到社會的各個方面,朱元璋還彙集官民「犯罪」事例來解釋律條。這與今日世界通用之「以案例定罪」相當。而且,《大明律》頒行後對日本和朝鮮也產生了重要影響,是當時東方世界先進法文化的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不失為一部獨具特色而又十分先進的重要法典。


竊以為,大明朱氏王朝,所以能在昏君迭出、代代孱弱、皇帝常數年不朝之形勢下,能夠延綿不絕近三百年,多倚仗《大明律》之功。其中可見「憲政」之早期實踐經驗和其背後的巨大力量。中國數千年之王朝皇權實踐,因有《大明律》的出現而幾近於成為「君主立憲制」國家,中國之民主實踐亦於此時有所抬頭。然甚為惋惜之處,朱元璋制大明律之目的,唯以法製為御民之手段,非以法制保障民主公平;唯以法制統民治民,非以法制約束最高皇權,而遊離於民主法制之外的中央皇權,最後成為法制精神的最大破壞者;是以有明一朝最終不免亡於宦官干政、民亂四起和外敵入侵,朱元璋泉下有知,能不悔慚乎?!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國史鏡像 的精彩文章:

被歷史淹沒的南宋名將孟珙(之一)
成吉思汗的「三灣改編」及其他

TAG:國史鏡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