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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通過新規:艾滋病感染者可以互捐器官

昨天,台灣的立法機構三讀修正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條文明定艾滋病感染者可捐器官給其他感染者。

由於國際社會已逐漸鬆綁艾滋病患捐贈器官的規定,且台灣已有B、C肝炎(乙肝、丙肝)帶原者可捐贈器官給帶原者的前例,立法機構昨天三讀通過該條例,放寬艾滋病感染者可使用艾滋病毒的器官。

現行條文規定,血液、器官、組織、體液及細胞,只要檢驗出艾滋病陽性反應,一率不得使用,但三讀通過的條文增列但書,「接受器官移植的艾滋病感染者,在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不受不得使用艾滋病毒器官的限制。」

台衛福部門負責人表示,目前器官捐贈缺乏,開放艾滋病感染者可以捐贈器官給艾滋病感染者,有助於降低器官捐贈等待的壓力,且不會讓艾滋病感染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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