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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版本考略

原標題:《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版本考略



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秋,廓爾喀第二次入侵西藏,搶掠扎什倫布寺。乾隆皇帝派遣大將軍福康安率清軍進藏,驅逐廓爾喀,收復失地。次年八月,清軍深入廓爾喀境內,逼近其國都陽布,廓爾喀「迭行具稟乞降,情詞極為恭順,已明降諭旨,赦其前罪,准其納表進貢。」乾隆五十七年九月初十《准廓爾喀乞降撤兵通諭中外上諭》,見《元以來西藏地方與中央政府關係檔案史料彙編》(以下簡稱《彙編》,第三冊第767頁,中國藏學出版社)。

乾隆命福康安受降,藏事平定。戰事甫定,乾隆命福康安等辦理藏事善後,並籌議衛藏章程,以資永遠遵循。十一至十二月間,福康安等迭次擬定的各項章程逐一上奏。其條款經軍機大臣、大學士、九卿會議審核,並經乾隆批准。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根據福康安所奏各項章程,綜合彙集制定了《新訂西藏章程二十九條》,又稱《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以下簡稱《章程》),同年頒布施行。


《章程》是清朝乾隆時期對西藏管轄和治理的經驗總結,是西藏封建農奴制社會遵循的一部重要法典。因此,《章程》所規定的基本內容和確定的原則精神,指導了清朝中期以後長達二百餘年的治藏工作。民國時期,由於西藏的社會經濟基礎和政治制度仍處於封閉落後停滯狀態,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社會比較完整地延續下來。因此歷屆民國中央政府仍以清朝制定的法律規範一一《章程》作為處理西藏事務的重要歷史依據。民國時期制訂的關於西藏的法規,雖有所變革,但仍然以《章程》相表裡,其立法精神是一脈相承的。


西藏和平解放後,特別是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以前,中國共產黨和中央人民政府在處理西藏問題,尤其是在民族、宗教問題等方面,從這個《章程》的尋繹中獲得啟發,仍不失為重要的參考文獻。


《欽定藏內善後章程》的藏文版本之一水牛年文書本 陳宗烈提供

解放後,中央主管西藏事務的官員和駐藏官員以及西藏歷史研究者對《章程》高度重視,對它的立法原則及其各項條款進行了深入地研究,其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然而西藏歷史研究者對《章程》版本流傳狀況的研究則關注不多,是一大憾事。因此,將《章程》版本的研究重視起來,將有助於對《章程》全面系統的研究推向更加深入,對《章程》內容的準確把握及其作用的正確認識具有重要的意義。


現在社會上流行的《章程》版本,有兩種藏文本,三種漢文譯本。值得探討的問題是,藏文、漢文本孰是正本。


《章程》的形成


乾隆皇帝從全局出發,站在戰略的高度,把加強對西藏的管轄和治理,保持西藏地方的安定,視為鞏固邊疆民族地區,特別是蒙藏地區的重要因素。而藏內事務,向來毫無制度,加強西藏的治理,必須新訂一切章程,徹底革除積弊,乃是西藏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乾隆在「驅廓保藏」之役勝利後,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八月二十七日諭軍機大臣等:「昨已降旨,令福康安等受降蕆事,並將善後各條,令(福康安等)公同詳酌妥辦矣。但撤兵之後,該處應行另定章程,前旨尚有未經詳盡之處,今思慮所及,再為逐條開示。福康安於撤兵之後,……將所指各款熟籌妥辦,務期經久無弊。」諭旨中,御筆詳列補擬善後章程六條。

福康安等遵照乾隆迭次旨意,於是年十一月初二日上奏《酌定額設藏兵及訓練事宜六條折》,二十一日上奏《衛藏善後章程六條折》,十二月十一日上奏《藏內善後條款除遵旨議復者外尚有應行辦理章程十八條折》等。乾隆批示軍機大臣會同大學士、議政九卿詳議具奏。旋經議復,「應如所奏辦理。」乾隆遂硃批:「諸凡妥協,永以為例行。」福康安等擬定的各項章程,經乾隆批准後,福康安等遂遵旨將上述各項章程主要條款彙編成《新訂西藏章程二十九條》譯成藏文。


《章程》譯成藏文後,上奏朝廷批准在全西藏開展了一場聲勢浩大、深入細緻的「普法」活動。福康安採取了兩項措施:第一,宣傳上層。福康安等親自向達賴喇嘛及其主要僧俗官員進行逐條講解,提高他們對《章程》的理解和貫徹的積極性。乾隆五十八年二月


二十四日,福康安等上奏稱:「昨臣等將訂立章程翻成唐古特字,同至布達拉麵見達賴喇嘛,與之逐條詳細講論,並傳集各呼圖克圖、大喇嘛等及噶布倫以下番目,……將藏內一切章程詳細訓示。我等現已遵旨查明藏地情形,逐條熟籌,妥議具奏。」此後,福康安等正式行文將《新訂西藏章程二十九條》抄送達賴喇嘛和濟嚨呼圖克圖,函稱:「近日,我大將軍等會奏新訂西藏章程二十九條,奏報聖聰之底稿,已漸次抄送,有如冊中譯載。恐日久遺失,致礙於事,故今再次咨會。俾達賴喇嘛並濟嚨呼圖克圖即據章程之意,宣諭所有噶布倫、代本、宗、奚等永遠遵行。如仍有輕慢悖逆者,定嚴懲不貸。專此奉達。並送上新訂章程二十九條。」


第二,宣傳群眾。由駐藏大臣衙門將《章程》在全西藏各處張貼公布,務使家喻戶曉,婦孺皆知。對此,福康安等上奏稱:「應俟臣等節次奏摺奉到訓諭後,由駐藏大臣衙門翻寫番字,刊刻出示,在前後藏各處張掛,曉諭窮鄉僻壤,咸使周知,以仰副聖主衛法定製、愛育番黎至意」(見《彙編》第三冊,第822頁)。


《章程》各條向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宣講以後,反應強烈。福康安等離藏返京,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為之送行,明確表示感謝聖恩,謁誠擁護和實力奉行《章程》各條,一切事務按駐藏大臣的指示辦理。乾隆五十八年三月十三日,福康安奏稱:「達賴喇嘛等告稱:我大皇帝保護衛藏,糜餉勞師,上煩天心,時勞籌劃,廓爾喀畏懼投誠,從此藏地永遠安靜。又將藏中諸事立定規條,使僧俗永沾利益,共樂昇平,感頌恩慈,難名欽服。惟有督率噶布倫、堪布喇嘛等,謹遵善後各條,事事實力奉行,一切事務悉由駐藏大臣指示辦理,藏地大有裨益,黃教更可振興。」(見《彙編》第三冊,第823頁)

從上可知,《章程》的制定和頒布全過程,清廷對一個民族地區的地方法規採取了如此廣泛而強大的宣傳力度,也許在我國的法制史上是前所未有的。這集中反映了乾隆洞悉西藏問題的嚴重性及其整頓西藏事務、徹底革除各項弊端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總起來說,《章程》對西藏的政治制度和宗教制度等諸多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是一部完整的法典。《章程》是清朝前中期治藏的基本經驗總結,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來,它標誌著乾隆對西藏的立法建設的成功,從此,清朝走上依法治藏的軌道。


《章程》的版本


據筆者所知,福康安等彙編《章程》全文原件,漢文或藏文本至今不曾見到;西藏和平解放後,先後發現並公布了兩種藏文本,即《水牛年文書》本(以下簡稱「文書本」)和《西藏歷史檔案薈粹》本〈以下簡稱「薈粹本」);有三種漢文譯本。


文書本,藏文《水牛年文書》是一本輯錄藏曆水牛年(乾隆五十八年)藏文文件的彙編文書,故稱《水牛年文書》。這部文書中多是與《章程》有關的案例,當然最重要的文件就是《章程》的藏文本;還有大將軍福康安等抄送《章程》致達賴喇嘛等的咨文。毫無疑義,這個文書本是《章程》的正本,西藏和平解放後,文書本被發現分別珍藏在拉薩大昭寺和日喀則扎什倫布寺中。

薈粹本,西藏自治區檔案館編、文物出版社1995年出版的《西藏歷史檔案薈粹》所公布的《新訂西藏章程二十九條》,是於清嘉慶十六年、藏曆鐵羊年(1811年)在駐藏大臣衙門發現的一份抄件。


漢譯本,《水牛年文書》所載藏文本當系筆帖式由漢文譯成,可以設想在翻譯時至少要有供筆帖式工作的漢文本,這是不成問題的,遺憾的是漢文文本原件至今未曾發現。


《西藏歷史檔案薈粹》 才吉攝


現存較完整的漢文是在松筠的《衛藏通志》中,但他將福康安的原奏各條拆散,分別載於「喇嘛」、「番兵」、「番目」等各卷中,各條累計不止二十九條,被《西藏地方歷史資料選輯》定名為《乾隆五十八年欽定西藏章程》。因為松筠對《章程》作了重新改定,儘管其基本精神和後來發現的藏文本大體是一致的,但並不能視為當時《章程》的原本,因此,《西藏地方歷史資料選輯》將松筠書中輯錄彙集的章程各條徑自定為《乾隆五十八年欽定西藏章程》是不妥當的。目前社會上流行三種正式漢文譯本。


第一,漢文全譯本 扎什倫布寺發現的藏文原本,五十年代初由中共西藏工委譯成漢文,定名為《清乾隆五十七年駐藏大臣二十九條權力》,1953年報送中央統戰部,由鄧銳齡先生根據《嘉慶四川通志》、《衛藏通志》、《清會典》、《清實錄》諸書,對譯文進行了核校,訂正訛誤,疏通文句,定名為《清乾隆五十七年駐藏大臣二十九條權力譯文校注》。同年5月,中央統戰部將該校注本鉛印若干本,供內部參考,成為解放後第一個漢文全譯本。1955年,收入由中央統戰部辦公室刊印的牙含章《達賴喇嘛傳》(內部參考)中(見該書第42至52頁)。


第二,彙編本 中國藏學研究中心、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西藏自治區檔案館和四川省檔案館合編的《元以來西藏地方與中央政府關係檔案史料彙編》中的《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新譯本,是根據《水牛年文書》原檔複印件翻譯的。翻譯時忠實原文,為了表述準確,每一條都參閱了福康安的原奏,並逐條加以注釋;同時譯文力求順達,是目前最好的漢譯本。


第三,薈粹本 《西藏歷史檔案薈粹》,公布了另一藏文本的《章程》及其漢文譯本和英文譯本,引起了藏學界的關注。細讀此件並與文書本對校,發現在一些重要條款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刪節、妄增、字詞錯訛和疏漏,很顯然不能算作《章程》原本的準確譯本。


文書本與薈粹本的對勘


為了徹底弄清文書本與薈粹本兩者的異同,判定孰為流傳有緒的正本,筆者對兩個藏文版本和漢文版本的各條款逐條分別進行了對勘。並比照福康安等的原奏和乾隆的諭旨,試圖探索《章程》各條款的異同及其本來面貌。


這裡只就漢譯文版本的異同對勘情況擇要加以述及,至於藏文本的異同對勘情形,請見《文書本與薈粹本藏文版本對勘記》(見《<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版本考實》)。漢譯文以彙編本為底本,用薈粹本譯文對勘,寫成校勘記,並提出筆者意見,評其是非。經對勘,除少數條款無大差異外,其餘絕大多數條款都存在大小不等的問題。現將對勘發現的問題,擇錄其中幾條舉例簡述如下。


第一、刪去條款重要內容或關鍵文字,模糊了立法依據,破壞條款的完整性。


例如:第一條


甲、文書本:「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為黃教教主。蒙古和西藏地區活佛及呼圖克圖轉世靈童時,依照西藏舊俗,常問卜於四大護法神,因依口傳認定,未必準確,茲大皇帝為弘揚黃教,特頒金瓶。」


薈粹本:將上述文字刪除,改為「關於尋找活佛靈童事宜。經各方認真考查,並問卜於四大護法神之後,…」


乙、文書本:「因達賴喇嘛與班禪額爾德尼互為師弟,凡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之呼畢勒罕,即仿互為師弟之義,令其互相拈定。」


薈粹本:上述文字全被刪去。


丙、文書本:「大皇帝如此降諭,皆在弘揚黃教,以免護法神作弊,自當欽遵執行。金瓶凈潔不污,常供於宗喀巴佛尊前。「


薈粹本:上述文字全被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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