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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職責

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之後,國際社會對構建高效、透明、規範、完整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十分重視並達成廣泛共識。2012年4月,在汲取金融危機教訓,吸收現有重要支付系統、證券結算系統和中央對手等國際標準執行經驗的基礎上,國際清算銀行支付結算體系委員會(CPSS)和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發布《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原則》(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ures,簡稱PFMI),作為附件提出了5項基本職責。中國是這兩個組織的正式成員。國內具有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性質或類似性質的科技平台開發和設計,需要參照原則、遵循職責,提高安全性和合法基礎。為此,數字金融研究院組織整理相關資料,促進數字金融平台開發和規範發展。

職責A: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管理、監管和監督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應接受中央銀行、市場監管者或其他有關管理部門適當、有效的管理、監管和監督。

職責B:管理、監管和監督的權力和資源

中央銀行、市場監管者或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具有權利和資源來有效履行管理、監管和監督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職責。

職責C: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相關政策的披露

中央銀行、市場監管者或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明確規定和披露其管理、監管和監督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政策。

職責D: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原則的應用

中央銀行、市場監管者或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採納CPSS-IOSCO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原則》,並一致的應用這些原則。

職責E:與其他管理部門合作

中央銀行、市場監管者或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在國內層面和國際層面(適當時)相互合作,促進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安全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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