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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導向:為什麼說預防罪犯自殺是一項特殊、艱巨、複雜和長期的任務?罪犯自殺與罪犯逃脫、行兇殺人有著哪些不同的特點?

隨著「三個轉移」即將罪犯從室外轉向室內、從農業轉向工業、從分散轉向集中的實現,罪犯自由度大大縮小,加之管理不斷嚴格、規範,尤其是視頻監控的普及,罪犯脫逃、行兇殺人(指有預謀的)越來越少。但是,自殺作為社會的「常見病」、「多發病」,在監獄這個特殊場所,仍然防不勝防,難以避免和杜絕。由於罪犯自殺與逃脫、行兇殺人有著不同的特點,決定了防範的特殊性、艱巨性、複雜性和長期性。

(1)時間短暫。正常人上吊自殺3~5分鐘即可死亡,體質較弱的30秒鐘即難以「還魂」,跳樓或攀高下墜更是頃刻間喪命。而罪犯脫逃,從準備作案工具,到實施、得逞,絕不是一時半會能完成的。

(2)場所不限。儘管監獄對罪犯的活動場所作了限制,但是罪犯只要想死,可以隨處取材,如撞牆、跳樓、用刀具割腕割脈等等。而罪犯脫逃必須突破監獄圍牆、電網、大門等防範屏障,這些要害部位都有重兵把守,輕易不可突破。在獄外,只要給罪犯戴上手銬、腳鐐他就跑不了了,但卻照樣可以撞牆、攀高下墜。

(3)工具易得。罪犯脫逃、行兇殺人準備作案工具的過程相對要困難、複雜得多。比如翻越圍牆脫逃的攀高物如繩索、棍棒等,須有足夠長度,而罪犯隨手將自己的衣物、被單撕了甚至用鞋帶、拖把布連接起來即可自縊而死;一隻刮鬍刀片,一塊碎玻璃很難用來致人死命:因為會遭到對手的反抗、掙脫,但卻可以用它來割腕割脈了卻自己的性命:因為自殺沒有對手。

(4)情節簡單。從產生自殺念頭、選擇自殺方式,到準備作案工具、實施自殺行為,往往是連貫的甚至是「一過性」的,有的根本沒有「情節」可言。實施自殺行為既可以隱蔽,也可以公開,還可以強行(如跳樓)。而罪犯要想脫逃,絕大多數都十分隱蔽,從產生念頭、制定方案,到準備工具、實施脫逃,少則幾天,多則數月,甚至幾年。行兇殺人需要考慮對手的反抗,他人的制止,事前也要有充分準備,尤其是要有足以置對手於死地的作案工具,情節相對也比較複雜。

從上面的分析、比較可以看出,在高牆電網信息化的條件下,罪犯自殺要比逃脫、行兇殺人容易得多。他易我必難。從這個意義上講,防自殺要比防脫逃、防獄內重特大案件難度更大、更艱巨。

本文有關內容參見《監獄安全論》第九篇第213-214頁,《監獄安全600問》第44題。如有興趣和時間,敬請關注說道老者微信公眾號,瀏覽短文《問題導向:為什麼說罪犯自殺帶有一定的偶然性、偶發性?》

鄭重聲明:我的公眾號主要是宣傳、普及安防知識。如果我的文章,能夠讓民警尤其是年輕民警新民警,在平時的工作尤其是在與罪犯打交道的過程中多長一個心眼、多留一個神,能夠增加哪怕是一絲絲的敏感性、警覺性,對我來說,也是功德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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