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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振班:建立債務人推薦破產管理人制度的建議

近年來,中央多次強調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加大「殭屍企業」破產清算和重整力度。而搞好破產清算和重整工作離不開一支高素質的破產管理人隊伍。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頒布的《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法釋【2007】8號,下稱《規定》),該《規定》對管理人名冊的編製、管理人的指定、更換等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為《破產法》的有效實施發揮了重要作用。

《規定》的第二十條明確了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具體方式為:輪候、抽籤、搖號等隨機方式。隨機方式指定管理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法院工作人員在管理人選擇上的權力尋租。但是,對於一些較為疑難複雜的案件,特別是一些重整的案件中,隨機的方式又往往產生一個尷尬的局面:最終確定的管理人難以勝任案件辦理的需求,優秀的團隊因為滿足所謂「程序公正」被排除在外,導致案件辦理步履維艱。《規定》對於破產管理人的指定方式過於單一,已經不能適應破產審判實踐的要求,建議增加「債務人推薦+負面清單管理」的管理人指定方式。

「債務人推薦+負面清單管理」主要是指,在債務人企業經營陷入困境後,聘請專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運用專業知識對企業經營狀況進行評估,視情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保護」,尋求「涅槃重生」機會,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申請指定該機構為破產管理人。同時,可以輔之以諸如「不良履職記錄禁止」、「法定迴避情形」等負面清單,對一些機構予以排除,以確保管理人能夠勤勉、盡責。

增加「債務人推薦+負面清單管理」的管理人指定方式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有利於提高效率、節約成本。由債務人推薦了解其企業相關事務的機構作為管理人,一方面可以提高管理人的辦事效率,減少管理人不必要的調查企業內部事務的時間,促進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由於效率的提高,同時可以節約相應的破產費用,提高債務清償率。

二是有利於提高債務人的配合度。由債務人自己推薦管理人,有利於債務人對與破產相關事務的積極配合,有效防止目前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的債務人隱匿、銷毀會計賬簿及財務資料,拒不移交企業資產等不配合程序有推薦的行為發生。

三有利於提高困境企業「生存率」。企業遭遇困境,猶如人得病,發現的越早、治療的越早,「生存率」、「治癒率」就越高。專業人士的及早介入,運用法律手段,會使企業及早走出困境、涅槃重生,這也是對債權人利益的最大保護。

四是有利於法院保持中立地位,維護司法權威。法院可以從選任、指定管理人的事務中抽身,專事對法律問題的裁判、強化監督和破產程序推進,解決法院過多干預破產具體事務的問題,從而保持法院的中立地位,維護司法權威。

五是有利於破產法律文化傳播和破產法的順利實施。《企業破產法》雖然已經實施了11年,但從企業每年被工商登記機構因歇業而吊銷營業執照的數量與通過法院破產程序退出市場的數量看,運用破產法律制度、依法退出市場並未成為社會各界特別是企業界的共識,「談破色變」比比皆是,運用重整程序得以再生的企業更是少之又少,這種現象與企業管理層對破產法律制度的陌生不無關係,也與法律從業者主動運用破產法律制度沒有積極性有很大關係。建立債務人推薦管理人的制度可以充分發揮市場的力量,有效激發律師、會計師充分運用破產法的專業知識和破產法律制度,為陷入財務困境、經營困境的企業提供法律服務,而不是因為有提供了法律服務的行為,在管理人選任、指定時反而需要迴避,成了「為他人做嫁衣」。也有利於法律從業者在不同層面、不同場合積極宣傳破產法律文化、推介破產法律制度,使社會了解、接受破產法,從而推進破產法的有效實施。

責任編輯: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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