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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勞務關係須用好民事法律

近日,江蘇省阜寧縣78歲薛姓務工者遭遇欠薪,引發輿論廣泛關注。除了被欠薪,一些超齡農民工還面臨拿不到加班費、遭受事故傷害而無法獲得賠償等問題。原因何在?其關鍵問題在於:超齡農民工與所在單位之間到底是何種法律關係,一直沒有國家層面的法律來進行統一指引(5月17日《工人日報》)。

現行的勞動用人中存在兩種關係,一種是勞動關係,一種是勞務關係,這兩種關係法律依據不同。勞動關係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和調整,而勞務關係則只適用於合同法。在不適用或者未構成勞動關係的用工,都可以歸結於勞務關係處理。例如,最接近勞動關係的特殊類型,退休人員返聘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明確提出訴訟中按勞務關係處理。超齡勞動者的用工屬性只是其中的特例。

這兩種關係法律依據不同,關係中的權益便不同。勞動關係中用工與職工許多的權利帶有強制性和規範性,如社會保障、安全防護、休假等權利是法定的,不予保障即違法。而勞務關係則不同,它是民事上的契約關係,雙方的權利靠約定,具有彈性,不是必須的選擇,這導致許多的權益相對模糊,特別是出現了合同未約定的損害,很難像勞動關係一樣找到清晰的依據。比如,出現用工過程中的事故損害,只能基於民法中「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請求賠償,而不是基於勞動法中的工傷賠償。一旦這兩個途徑賠償存在差異,就會出現爭議。

此外,這兩種關係因法律依據不同,權益調節與保障的途徑便有很大差別,勞動關係既可以由司法調節,也可以由行政調節,如勞動監察、勞動爭議仲裁,而勞務關係只能依靠司法來調節,這也直接導致用工關係保障力度有所差別。

特別是在當前,社會中的許多糾紛人們更習慣於行政管理來介入處理,存在行政維權的強大依賴,這也無形放大了所謂的超齡勞動者維權難的錯覺。例如,討薪儘管不適用於勞動合同的維權,但作為治理欠薪的問題,許多地方政府幫助民工討薪,其中多是勞務關係。只不過明確不屬於勞動關係,會造成公共管理部門之間的推諉和不作為。

解決好勞務關係中勞動者維權難的問題,不是要勞務關係必須與勞動關係在法律地位上並軌,而是要在法律上更加明確勞動過程中涉及的民事權利。比如在勞動服務過程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出現損傷怎麼賠償,標準如何,諸如此類,只有權利的成色不變,渠道不同也可以實現殊途同歸。

此外,勞務關係無須行政監管,並不意味著不需要公共服務。比如加強勞務用工的法律服務,指導勞動者依法簽訂協議,出現爭議、侵權和違約時,為勞動者提供救濟渠道,指導其依法維權。事實上,更多的社會關係由司法來調節,也是社會法治的必然趨勢。

跟帖

共同維護超齡勞動者權益

當下,保障這些超齡勞動者的權益,用人單位須履行好主體責任。應該認識到,既然勞動者在自家的地盤上幹活,就應該支付相應的報酬。同樣,對於勞動者本身,不妨多些法律常識,比如和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無論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須睜大眼睛。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更應第一時間通過法律渠道進行維權。對相關職能部門而言,一方面應做好對此類問題的調研,摸清超齡勞動者的實際情況;另一方面也應做好相關法律知識的普及,督促用人單位合法合理維護勞動者權益。

河北 李雪

近日,江蘇省阜寧縣78歲薛姓務工者遭遇欠薪,引發輿論廣泛關注。除了被欠薪,一些超齡農民工還面臨拿不到加班費、遭受事故傷害而無法獲得賠償等問題。原因何在?其關鍵問題在於:超齡農民工與所在單位之間到底是何種法律關係,一直沒有國家層面的法律來進行統一指引(5月17日《工人日報》)。

現行的勞動用人中存在兩種關係,一種是勞動關係,一種是勞務關係,這兩種關係法律依據不同。勞動關係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和調整,而勞務關係則只適用於合同法。在不適用或者未構成勞動關係的用工,都可以歸結於勞務關係處理。例如,最接近勞動關係的特殊類型,退休人員返聘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明確提出訴訟中按勞務關係處理。超齡勞動者的用工屬性只是其中的特例。

這兩種關係法律依據不同,關係中的權益便不同。勞動關係中用工與職工許多的權利帶有強制性和規範性,如社會保障、安全防護、休假等權利是法定的,不予保障即違法。而勞務關係則不同,它是民事上的契約關係,雙方的權利靠約定,具有彈性,不是必須的選擇,這導致許多的權益相對模糊,特別是出現了合同未約定的損害,很難像勞動關係一樣找到清晰的依據。比如,出現用工過程中的事故損害,只能基於民法中「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請求賠償,而不是基於勞動法中的工傷賠償。一旦這兩個途徑賠償存在差異,就會出現爭議。

此外,這兩種關係因法律依據不同,權益調節與保障的途徑便有很大差別,勞動關係既可以由司法調節,也可以由行政調節,如勞動監察、勞動爭議仲裁,而勞務關係只能依靠司法來調節,這也直接導致用工關係保障力度有所差別。

特別是在當前,社會中的許多糾紛人們更習慣於行政管理來介入處理,存在行政維權的強大依賴,這也無形放大了所謂的超齡勞動者維權難的錯覺。例如,討薪儘管不適用於勞動合同的維權,但作為治理欠薪的問題,許多地方政府幫助民工討薪,其中多是勞務關係。只不過明確不屬於勞動關係,會造成公共管理部門之間的推諉和不作為。

解決好勞務關係中勞動者維權難的問題,不是要勞務關係必須與勞動關係在法律地位上並軌,而是要在法律上更加明確勞動過程中涉及的民事權利。比如在勞動服務過程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出現損傷怎麼賠償,標準如何,諸如此類,只有權利的成色不變,渠道不同也可以實現殊途同歸。

此外,勞務關係無須行政監管,並不意味著不需要公共服務。比如加強勞務用工的法律服務,指導勞動者依法簽訂協議,出現爭議、侵權和違約時,為勞動者提供救濟渠道,指導其依法維權。事實上,更多的社會關係由司法來調節,也是社會法治的必然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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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維護超齡勞動者權益

當下,保障這些超齡勞動者的權益,用人單位須履行好主體責任。應該認識到,既然勞動者在自家的地盤上幹活,就應該支付相應的報酬。同樣,對於勞動者本身,不妨多些法律常識,比如和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無論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須睜大眼睛。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更應第一時間通過法律渠道進行維權。對相關職能部門而言,一方面應做好對此類問題的調研,摸清超齡勞動者的實際情況;另一方面也應做好相關法律知識的普及,督促用人單位合法合理維護勞動者權益。

河北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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