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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刑名的由來 是誰提出了該設想

原標題:「死緩」刑名的由來 是誰提出了該設想



鎮壓反革命運動

新中國建立之初,中國大陸展開第一次大規模鎮壓反革命運動。在這場運動中,在捕人殺人問題上,毛澤東特別對殺人持慎重態度,他考慮到:要提出殺人要控制數字、掌握界限的問題。他於1951年4月30日在一則批語中明確寫道:「殺人不能太多,太多則喪失社會同情,也損失勞動力。在農村,殺反革命,一般不應超過人口比例千分之一,有特殊情況者可以超過這個比例,但須得中央局批准,並報中央備案。在城市一般應少於千分之一。」



毛澤東還考慮到,光是提出殺人不能太多,要控制殺人數字,還是不夠,必須提出具體的政策界限。在這些具體政策界限中,毛澤東準確地抓到了一個關鍵點是:怎樣從有可殺之罪的人中分離出一部分不殺之人的問題。為此,他在前述同一批示中首次提出了可以有「死緩」刑名的設想。


後來,毛澤東把他關於設立「死緩」刑名的設想,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提了出來。中央政治局討論時,大家都同意毛澤東的這一設想。這樣,在中央內部,就很快形成了設立「死緩」的刑名的統一意見,並於1951年5月上旬做出決定。1951年5月8日,毛澤東代中央起草了《中央關於對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應大部採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政策的決定》。按照當時的情況,這個決定又具體規定了判處「死緩」的比例。這個比例,在應殺的反革命分子中,只把十分之二列為可判死刑者,而把十分之八九列為可判「死緩」的比例。


中央這個決定下達不久,全國公安會議在北京召開。這次會議上確定了「死緩」刑名,並形成《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這個決議,是經過毛澤東逐字逐句修改並批准發出的。這樣,毛澤東關於設立「死緩」刑名問題,實際上就確定下來了。後來,這一刑名一直被中國法律所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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