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層次的遞進性嬗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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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法、學法、守法和用法是守法層次遞進嬗變的過程表現。行為個體的尊法學法和守法用法實質上是知和行的關係,尊法學法以觀念的形式將法律內化於行為個體,並作用於守法用法的實踐過程。
尊法、學法、守法和用法是守法層次遞進嬗變的過程表現。我們將尊法和學法視為認知層面的表現,將守法和用法視為實踐層面的表現。關於守法層次的重要性,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作了大量闡述,指出「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黨的十九大報告深刻指出:「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要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逐利違法、徇私枉法。」
認知層面的尊法和學法
尊法是一種態度,是學法的基礎所在;學法是一種行為,是尊法的行為體現。尊法,不僅是對法律的尊重,也是對於法治的尊崇。尊法要求公民內心要摒棄人治思想,牢固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法律至上、權由法定和權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觀念,面對危害法治的行為要敢于堅決鬥爭;也要求對於法律規定保持信服,對於法律運行保持信任。只有思想上尊崇法治,才能行動上遵守法律。學法,對於公民而言,就是每一個人都有義務盡最大努力了解可能與自己未來的行為有關的一切成文法。學法,到底需要學什麼?在思維層面,要學習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規則方面,要積極學習法律知識,在信念方面,要努力學習法治國家建設的內涵;在精神方面,要把握法治精神、理解法治真諦。
尊法屬於個體的認識階段,學法屬於個體的認知階段。從認知的層次來講,「認識」是人們對事物客觀現象的了解,還未達到把握客觀事物內在關聯性及其規律性的程度。而「認知」是人類建立在「認識」的基礎上對客觀世界的把握。認知包含了人類從心理學意義的形態感知,也包括了人類在知覺意義上對客觀世界的捕獲、整理、編輯和判斷,從而形成知識的全過程。認知不僅是對客觀事物在表象上的感知,也是對客觀事物內在關聯上的感知;認知已經完全超越了對客觀事物現象的感知,而達到了對客觀事物發展規律的獲得。因此,「尊法」屬於「認識」層面,「學法」屬於「認知」層面,它們既是兩個性質相通的概念,又是兩個在闡釋客觀事物的深度和廣度上有區別的概念。
實踐層面的守法和用法
守法,對於領導幹部而言,就是要謹遵職權法定,明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對於普通公民而言,要遵守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明確「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用法,即需要遵循辦事依照法律、解決問題使用法律、化解矛盾依靠法律的原則。在此基礎上,形成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尊重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樹立遇到問題找法的思維方式,養成解決問題用法的工作方式。
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實踐是人特有的對象性活動,也是人改造客觀世界的物質活動。他對實踐本質的理解,包含兩層相互聯繫的含義。我們可據此來分析守法和用法。實踐的第一層含義,是指人特有的對象性活動。這指出了實踐活動對象的性質,是以人為主體,他物為客體的現實活動。對於守法和用法而言,也指這一行為主體是由人而為的,而非其他。同時,從實踐的自主性出發,在守法和用法過程中,人通過實踐不但能夠認識法律,而且能夠使得法律為人所用,從而使物按照人的方式同人發生法律可以調整的關係。實踐的創造性則表明,它創造出了按照自然規律本身無法產生或產生的幾率幾乎等於零的「法律」來調整人們的生產關係。實踐的自主性和創造性共同反映著守法和用法的行為特質。從實踐的第二層含義來看,人通過實踐活動,不但可以使自身利益和需要得以滿足,也檢驗著自身的目的和計劃等是否符合客觀實際,核實著自己對事物的認識是否正確。守法和用法恰是這一層面上實踐的意義所在。個體通過守法與用法來證實在尊法和學法的認知階段習得的法律能否為實踐需要所滿足。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法律本身不能成為檢驗其是否符合社會的標準,它並不能把主觀認識和其自身加以對照。實踐作為主觀之於客觀的表現,可以把正確認識變成直接現實。而守法和用法恰就成了溝通主觀和客觀關係之間的橋樑。「守」和「用」是一個遞進關係。守法是將法律的潛在價值轉化為實用價值的過程,守法是用法的基礎。用法相對於守法而言,更凸顯了積極、主動、開放和先進的態度,用法是守法的升華。守法和用法的目的性也恰恰在於在法律的發展過程中,依靠遵守和使用來維護法律賦予的權利和履行法律施加的義務。
尊法學法是守法用法的基礎,守法用法是尊法學法的目的。尊法學法以觀念的形式將法律內化於行為個體,並作用於守法用法的實踐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既蘊含了體現價值取向的法律要求,又凝聚著個體自身的知識經驗,這兩個階段同時融合於行為,賦予行為個體實現行為的能力,體現認知和實踐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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