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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刑罰太殘酷 慈禧主張廢除 為何沒有取得實際效果?

原標題:清朝刑罰太殘酷 慈禧主張廢除 為何沒有取得實際效果?


隨著人類歷史的不斷發展和進步,人類的律法體系也是在不斷優化和完善的。總的來說,社會越落後、越蒙昧,刑罰就越殘忍、越沒有人道,而社會越進步、越開明,刑罰也會更人性化一些。


總的來說,隨著時代的不斷進步,刑罰的種類和強度都是在減少和下降的。不過,到清末之時,《大清律例》仍保留了一些殘酷的刑罰,相對於西方律法而言,要落後許多。

比較典型的一點,是《大清律例》規定,只要能得到犯人的口供,那麼無需其他證據,也可以將犯人定罪。


這樣一來,搭配《大清律例》中規定的大竹板、夾棍、拶指等刑訊手段,官吏們如果收受賄賂,或者純粹為了早點結案,便會出現嚴刑逼供、屈打成招的現象。



這種情形,一直持續到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在二十世紀初,清廷剛剛經歷了庚子拳變和八國聯軍的動蕩,開始痛定思痛,尋找變法自強的方法。其中一項舉措,就是成立「修訂法律館」,修改清律。

修訂法律館的組成成員,大多為曾在日本留學歸國的學生。《大清律例》修改的方向之一,就是廢除嚴刑逼供這些被西方人視為「落後、愚昧」的法律條款。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修訂法律館伍廷芳、沈家本上疏要求廢除刑訊制度,馬上得到了慈禧的批准:

「昨據伍廷芳、沈家本奏:議覆恤刑獄各條,請飭禁赴刑訊,變通笞杖辦法,並清查監獄羈所等條,業經降旨依議。……頗聞各省州縣,或嚴酷任性,率用刑求;或一案動輒株連,傳到不即審訊。任聽丁差蒙蔽,擇肥而噬,拖累羈押,淩虐百端。種種情形,實堪痛恨。此次奏定章程,全行照準。」


《大清律例》頒行已久,為何清廷偏偏選擇在這個時候廢除刑訊?難道真的是為了減少冤假錯案嗎?其實不然。


慈禧之所以批准廢除刑訊,主要是因為洋人的要求。在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中英雙方簽訂的《馬凱條約》規定:「中國深欲整頓本國律例,以期與各西國律例改同一律,英國允願儘力協助以成此舉。一俟查悉中國律例情形及其審斷辦法及一切相關事宜皆臻妥善,英國即允棄其治外法權。」

所謂治外法權,指的是領事裁判權。即外國人在中國犯事,使用西律而非清律來進行處罰。然而,也因為這樣,有很多外國來到大清的流氓混混在民間滋事,卻仗著領事裁判權逍遙法外,也因此導致民間百姓與洋人衝突不斷。


洋人最初以鴉片戰爭打開中國大門時,就以《大清律例》刑罰太過殘忍為由,強索了領事裁判權。而領事裁判權的存在,又是導致義和團運動的主因。


如今洋人說只要大清修訂法律,便可放棄領事裁判權,這是慈禧認同這次法律修訂的理由。



然而,清廷此次廢除刑訊,初衷很好。可雖然強調說各地督撫要「嚴飭各屬,認真清理,實力遵行。」「儻有陽奉陰違,再蹈前項弊端者,即行從嚴查辦。」但落實到地方上,仍然是阻力重重。

因為一旦廢除刑訊,意味著各級處理刑獄的官吏失去了辦案的一個有效手段,而大部分官員思維很難一下轉換過來,導致要麼有些官員陽奉陰違,暗地裡用死刑,要麼導致案件積壓,難以結案。


因為新法實行太快,沒有留下過渡的時間和空間,因此上下掣肘,難以推行。而在西方人看來,清廷並沒有真的執行新律,因此也不肯放棄治外法權。直到清末,大清的律法改革仍然困難重重,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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