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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能否納入破產財產?

數字貨幣的持有者如果破產,其所持數字貨幣是否納入破產財產?

近日,俄羅斯一家法院在破產判決中做出了有利於債權人的判決,支持了其要求將債務人持有的比特幣包含在破產財產中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將比特幣列為「有價值的財產」(valuable property),從而間接承認了比特幣作為虛擬資產的地位,因此,該判決被普遍認為具有里程碑意義。

這一糾紛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破產受託人阿列克謝·列昂諾夫(Alexei Leonov)於2017年10月向第九上訴法院提出的請求:要求債務人伊利亞·薩爾科夫(Ilya Tsarkov)提供其在Blockchain.info網站的錢包密碼,從而獲得其加密的數字貨幣。

但在當時法院駁回了債權人要求將比特幣納入還款程序的請求,理由是「沒有出售加密貨幣的做法」。但列昂諾夫不同意這一觀點,稱儘管數字貨幣在俄羅斯的法律地位不明確,但沒有理由不將其列入破產財產,法院否定性的裁判可能導致未來相關債務案件的外流。

由於薩爾科夫未能通過普通財產履行全部債務(28.5萬美元),上訴法院推翻了初審法院的判決,並命令將債務人的數字貨幣作為有效、合法的財產轉讓。

雖然本次司法裁判開創了先例,承認比特幣擁有一種產權的全部特徵,並且可能在契約中使用,但俄羅斯立法並沒有提供數字貨幣的最終定義。最新的法律草案將數字貨幣定義為「另一種特殊類型的財產」(another ?property of a special ?kind)。然而,其還缺失稅收或採礦活動的規則,數字貨幣的獲取僅能被定義為「創業活動」(an entrepreneurial activity)。

當前,各國對數字貨幣的法律性質不明確,導致其在破產程序中面臨的後果也將不一致。以比特幣為例,主要國家中,美國最先系統討論比特幣的性質和地位,2013年底,參議院第一次公開承認其合法性。2015年,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聲明將比特幣和其他虛擬貨幣作為「大宗商品」進行監管。然而在金融領域,美國金融監管委員會(FSOC)2016年將比特幣列入美國金融體系威脅名單。英國央行將數字貨幣定義為一種有價值的「數據表現形式」,2014年,英國稅務及海關總署(HMRC)確認數字貨幣的貨幣屬性。德國是最先認可比特幣合法化的國家,2013年比特幣交易行為即受到金融監管局的監管,同年,財政部宣布比特幣是「金融工具」而非電子貨幣。新加坡政府同樣認可比特幣兌換買賣,2014年,新加坡稅務局承認比特幣合法,同年金融管理局要求比特幣兌換法幣時須確認身份。日本是世界比特幣交易量大國,2016年,日本《支付服務法》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界定為一種「新型的支付方式」,而非法定貨幣。總的來說,主要國家對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性質各有界定,導致在破產程序中,面臨著數字貨幣是否為財產、數字貨幣如何變價等問題。

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這是我國唯一一份關於比特幣的部門規章。在「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中規定:「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從屬性上看,比特幣是虛擬商品,符合債務人財產的範圍。但由於其不具有法償性,如何將該虛擬商品變價分配成為了問題。

俄羅斯的判例似乎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但由於該案件剛剛宣判,其後續分配清償仍有待觀察。除此之外,各國基於不同的政策對數字貨幣顯現了不同的態度,我國現階段數字貨幣市場還處於萌芽階段,確實存在投機炒作現象。雖然破產司法尚未經歷相關審判,但可以預見的是這一過程必然受到行政監管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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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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