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治病天水四歲女童狀告離異父要求增加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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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近日,甘肅省天水市秦安法院審結一起四歲女童因患病治療後向已離婚的父親主張治療費等相關費用的撫養費糾紛。
2016年4月,小何的父母因夫妻感情不和,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離婚,離婚後小何由其母親撫養,其父親一次性支付小何撫養費55000元。2017年9月,小何感覺眼睛不能平視物體,經西安某醫院檢查,小何被診斷為:A型外斜視、雙眼視網膜劈裂、雙眼屈光不正。醫院建議手術治療。後小何在母親帶領下到西安市某醫院進行了手術,花去治療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共計1萬餘元。由於小何的母親沒有正式工作,也沒有經濟來源,一人無法承擔小何治病的所有費用,小何母親多次找到前夫要求其承擔女兒治病費用未果,遂以小何的名義起訴至法院,要求父親承擔其治療費的一半即5000餘元。
審理中,小何的父親堅持認為自己在離婚時已一次性向小何支付了撫養費,其已承擔了撫養費的負擔義務,現小何再次向其主張撫養費用,屬重複主張。
根據法律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該案屬於以述法律規定的第(2)種情形,故小何的請求於法有據。經主審法官給當事人釋法明理,小何的父親最終同意了小何的訴訟請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小何的父親當庭一次性支付了小何治療費50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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