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的債務人說他沒錢時……
註:本故事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文中人物名稱以字母代替。
去年11月,倪律師接見了一位當事人——X先生。
幾年前,X先生借了一筆錢給朋友Y,20萬,說多也不多,說少也不少。借款到期後,朋友似乎沒有要還的意思,X先生也委婉地催要了幾次。
債務人Y表示:還錢是一(bu)定(ke)會(neng)還錢的,就是最近手頭也很緊...
債務人:我好窮啊
(雖然住著將近300萬的房子)
無奈之下,X先生諮詢了幾位律師後,一紙訴狀將Y和Z夫妻告上了法庭,因為證據齊全,前年6月拿到了勝訴的判決書。X先生立刻拿著判決書去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結果卻讓他目瞪口呆。
執行過程中,法院調查了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經查被執行人Y名下無車輛、無存款、無房產,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
因被執行人Y查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人X先生只好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等到今後發現了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再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原來,X先生起訴對方的案件受理前,被告Y和Z已經登記離婚了,雙方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價值近300萬的房屋,歸雙方的女兒S所有,一切債權債務由X承擔。3個月後,X與Y就已經將其共同共有的房屋登記為女兒S所有。
X先生深深地體會到:原來欠錢的才是大爺...
就在X先生萬念俱灰,全當花錢買教訓時,X先生的親戚向他介紹了天行明德團隊的倪律師。
倪律師表示:這很簡單——再告他一次
在倪律師指導下,X先生向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之訴,要求撤銷Y、Z將房屋無償贈予第三人S的行為,並負擔本案訴訟費用及原告為此支付的律師費。
經過了6個月的審理後,法院判決撤銷Y、Z與S之間的房產贈予,並且承擔X為行使撤銷權而支付的律師費,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
接下來,X先生只需要正常申請執行Y的房產,就可以結束這場長達一年多的追債之戰了。欠錢總是要還的,違背誠實守信原則的行為,必將不會受到民法的保護。
律師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所謂債權人的撤銷權,簡單來講就是指當債務人的財產減少影響到了債務人的清償能力,給債權人依法要回欠款造成困難時,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
一般來講,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①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具體包括放棄債權或者債券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
②處分行為已發生法律效力;
③債務人的行為已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④若債務人的行為為有償行為,還需要債務人在實施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時,讓人知道該情形。
因此,Y、Z在對X負有債務的情況下,無償轉讓其房屋,客觀上損害了X債權的實現,是應予撤銷的。屬於行使撤銷權必要費用的律師費等,也應當由被告Y、Z承擔。
法院認定撤銷權成立的,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自始無效。債權人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即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nd—
文中人物簡介:
倪錦飛,律師,團隊項目管理,首席執行官,研究生,畢業於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目前在江蘇海越律師事務所負責項目開拓工作。
作者:田緣琳,律師助理,來自網路研發部,畢業於中國藥科大學(葯事管理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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