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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證券公司新規簡析

本文作者

韓林平

證券業務部丨主辦律師

2017年11月,中美兩國元首會晤,我方承諾:「將單個或多個外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投資證券、基金管理、期貨公司的投資比例限制放寬至51%,上述措施實施三年後,投資比例不受限制」。

基於上述承諾及我國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的一系列政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於2018年3月9日發布《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就該文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快速落地,於4月28日正式頒布《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頒布僅半個月,已有三家外資證券公司迅速做出反應。2018年5月2日,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瑞銀證券」)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了變更5%以上股權的實際控制人的申請材料。據悉,目前瑞銀證券外資股東瑞士銀行持股24.99%,如此次申請獲批,瑞士銀行持有瑞銀證券的股權比例或將增至51%,成為其控股股東。5月8日,野村控股株式會社等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了設立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的申請材料,野村控股株式會社擬持股51%。5月10日,J.P. Morgan Broking (Hong Kong) Limited等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了設立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的申請材料,J.P. Morgan Broking (Hong Kong) Limited擬持股51%。

本文擬就《辦法》較之於原有規則的主要發展及變化予以簡要梳理,以期對關注該問題的境內外投資者提供一定幫助。

規則梳理

1.《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

2002年6月,中國證監會頒布《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證監會令第8號),並於2007年12月、2012年10月對其進行兩次修訂(以下簡稱「《規則》」,且若無特殊說明,均指2012年修訂後的最新《規則》),對以下兩類證券公司做出規定:

境外股東與境內股東依法共同出資設立的證券公司;

境外投資者依法受讓、認購內資證券公司股權,內資證券公司依法變更的證券公司。

2. CEPA 10

2013年8月,中國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分別簽署《補充協議十》、《補充協議十》(以下合稱「CEPA 10」),放寬了外資進入中國證券市場的准入條件。CEPA 10實行名額制,名額分布於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及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

截至目前,已根據CEPA 10獲中國證監會核准設立的合資證券公司共四家,具體情況如下:

3.《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2018年4月28日,《辦法》經徵求意見後正式頒布,《規則》同時廢止。《辦法》允許外資控股合資證券公司,放開合資證券公司業務範圍,明確將境內股東實際控制人身份變更導致內資證券公司性質變更的合資證券公司納入適用範圍,並完善了境外股東需符合的條件。自《辦法》發布之日起,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根據《辦法》及相關行政許可服務指南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變更公司實際控制人或者設立合資證券公司的申請材料。

規則變化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起草說明,《辦法》基於《規則》修訂並重新發布。就制度本身而言,《辦法》較之於原有規則的主要變化如下:

小結

《辦法》出台後,中國證監會已同步更新申請設立證券公司的相關行政指引。意向投資者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政指引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合資證券公司設立或變更申請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證監會於2018年3月30日發布《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將證券公司股東分為四類:控股股東(持有50%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雖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主要股東(持有2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持有5%以上股權的第一大股東)、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規定》從凈資產、持續盈利能力、營業收入等方面,明確不同類型股東差異化的監管要求,並明確《規定》適用於外商投資證券公司。該文件雖尚未正式生效,但對於有意向申請設立合資證券公司的投資者而言,可作為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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