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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資,不是想扣就能扣的,弄不好就違法!

L是雜誌社的小編,主編是個非常苛刻的人,去年因為一篇被投訴的文章,L被罵了個狗血淋頭。

罵罵也就算了,最讓L不能忍受的是,主編說因為這個投訴,社裡丟了一個廣告大客戶,這個損失要L來賠償,每月扣2000元,也沒說損失多少,要扣到什麼時間,到現在已經扣了10個月了。

文章主題你定的,稿子最後你審的,難道責任都在我嗎?L真是想不通,領導這是泄憤呢?還是想把自己擠走?可擠走自己對領導來說也沒好處呀?

老闆扣罰工資到底合不合法呢?

關於這一點,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因勞動者的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可按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賠償,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或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就是因為有了這個規定,所以一些老闆以為有了上方寶劍,以員工過失造成損失為由,任意剋扣員工工資。

這一條規定的現實操作,需要合理,合情,好像L碰到的這種情況,L大可向領導提出要求,證明的確是因為這篇文章造成了廣告客戶的流失,L只是執筆,從選題到審核,全部由主編負責,出了事兒,不只都是L來承擔,整人也不是這麼個整法兒。

最後,再給老闆們提個醒,員工工資不是想扣就能隨便扣的,弄不好就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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