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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到底存不存在警察三次警告後再執法?

轉自:今日頭條,作者:或許曾經

最近抖音,網路等眾多媒體介製作民警執法需要三次警告後,才可以使用器械裝備,那麼法律條款是如何規定的呢?

民警使用警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主要是199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二條 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藥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傷害或者其他損失。

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8種情況)

第九條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15種情況)

法律法規寫得很清楚,使用警械是有法律依據的,不必害怕造成後果而放棄使用。辣椒水等均屬於警械範圍,使用前命令無關人員躲避,對違法人員進行警告。注意,不存在必須警告三次的說法!

所以民警執法時候因情況判定,會果斷使用警械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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