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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這項水費收取有變化,超過這個標準將加收!

市區供水企業,市區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推動我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開展,充分發揮價格槓桿的調節作用和用水定額的引導作用,根據《安徽省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快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滁州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滁州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

滁州市財政局

滁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物價局)

2018年5月16日

滁州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

超定額累進加價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提高用水效率和取用水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快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安徽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市區行政區範圍內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的徵收管理。市城鄉規劃建設部門主管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的徵收和管理工作,市城市節水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超定額用水是指超過市城市節水管理辦公室核定計劃用水指標的水量。用水戶指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都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收費標準,根據用水類別和超定額用水幅度,分別定為現行公共供水標準水價徵收標準的1倍—5倍,自來水加價不包括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和各種附加,具體按下列規定進行累進加價收費:

1、超定額用水50%以下的(不含50%),超過部分按現行標準水價的1倍收費;

2、超定額用水50%以上的,超過部分按現行標準水價的3倍收費;

3、連續6個月超定額用水50%以上的,超過部分按現行標準水價的5倍收費,應對其採取限制供水措施;

對高耗能、高污染、產能嚴重過剩等行業實行更嚴格累進加價制度,凡經有關部門認定並公布的限制類、淘汰類企業,須在上述各分檔加價幅度基礎上增加10%。

第五條 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收繳程序如下:

市城市節水管理辦公室按季度對計劃用水戶用水情況進行考核,經考核認定用水戶取用水量超過核定用水計劃的,以書面形式向用水戶發出超定額用水通知。

用水戶對超定額用水通知書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城市節水管理辦公室說明情況。市城市節水管理辦公室自收到情況說明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收取累進加價水費的決定,向用水戶下達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水費繳款書。用水戶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

用水戶在收到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水費繳款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繳納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水費,逾期不繳納的,由市城市節水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欠款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第六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水費由市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委託城市供水企業代收。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水費,確需減免的,應由用水戶向市城市節水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後確定。

用水戶具備以下條件可以減免:

(一)因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引起的水管突發爆裂和撲滅火災用水的;

(二)公共福利性用水;

(三)因市政建設、水表故障等原因造成無法抄表而估表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減免的。

第八條 市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徵收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水費,並向社會進行公示,接受市發改委價格主管部門、市財政局的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 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水費,統一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條 實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形成的收入主要作為供水企業收入,用於管網及戶表改造、完善計量設施和水質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於對節水成效突出的企業進行獎勵,用於企業節水技術改造、節水技術工藝推廣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水費,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在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徵收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可投訴舉報。

第十二條 對不及時足額繳納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水費的單位,依據《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安徽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滁州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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