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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以特為榮,空洞譴責吃穿山甲,只會刺激炫耀消費欲

摘要:吃穿山甲的絕不只李局、沈總、張太、劉董、孫處,潛輿論中的特權意識和炫耀消費沒有法律約束,滅絕野生動物的最大殺手就沒有忌憚。特以稀為貴,權以特為榮,法律沒有牙齒,明輿論中的激烈道德批評,只會刺激潛輿論中更大的消費慾望。

吐槽青年出品  曹林|文

又一個二貨因為在微博上炫耀吃穿山甲被網友深挖,此人為銀泰旗下企業一副總,所在企業已在輿論壓力下解聘此人,並向社會致歉。此前被曝光的是一官員,2015年7月,一香港男子(後被網友稱為「穿山甲公子」)發微博稱,自己在廣西考察期間,在當地「李局長」和「黃書記」邀請下,在辦公室吃了煮穿山甲。――此事甚至驚動了中紀委,後查明「李局長」是當地教育系統一官員,被曝光前已因受賄落馬。

搜索了一下資料,此前已有多名官員因吃穿山甲而被曝光。浙江台州仙居縣公安局紀委原書記王小洲,因吃穿山甲被黨內警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原副主席孫瑜因貪污罪被判,媒體報道稱其下去檢查工作最愛點的菜就是穿山甲。

遺憾的是,很少看到因吃穿山甲而受法律懲處的,至多只是「公職身份」受到紀律處分。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7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十條在此前「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的基礎上特別增加了「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也就是說,吃野味也是違法的,應受法律追究。

法律去哪兒呢?一遇到這種事,輿論都往單位捅,靠對單位施壓倒逼處理,單位能做的,也只有紀律處分或解除合同關係,切割了事。――請以法律的名義追究他們。既有的案例中,官員商人只是因為吃穿山甲暫時丟了公職身份,我更希望看到他們在官商身份之外受到法律的追究。不管你是官員,還是商人,擬或明星名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吃了野生動物該受到怎樣的法律追究?法治社會,要通過法律框架和程序的追究樹立法律尊嚴,讓人敬畏法律。過度強調公職身份,止於這種仇富仇官式的道德審判,激起的只是害怕輿論、害怕曝光、擔心被人知道的僥倖和投機感。

這幾個案子有一個共同點,都是當事人在微博上炫耀得瑟而現形,偶然被發掘,然後被網友扒了個精光,當事單位在輿論壓力下處理人。――這種處理路徑讓人很擔心。其一,這種「微博炫耀」表明,社會各階層在「吃穿山甲」這個問題上存在著輿論分裂和認知差距,明輿論和潛輿論有巨大差異。雖然輿論在公開層面都是喊打的,但在很多私密的圈子和某些階層,他們不僅不以吃穿山甲為恥,為違法,而以能吃到這些東西為能事,別人搞不到、吃不到、不敢吃,而我能搞到、吃到,這是身份、背景、權力的象徵。吃這種東西已經成為一種特權象徵,所以他們才得意忘形地炫耀,以此顯擺與普遍酒席的不同。

某些官商圈子裡那種「以吃瀕危動物炫耀身份」的特權文化,成了野生動物最大的殺手。野生動物在一些地方捕、運、販、賣的一條龍服務,圍繞的就是這種特權圈層消費。

因為可炫耀,穿山甲遭了殃,可也正是因為這種炫耀,才讓公眾抓到了線索,如果不是這些二貨炫耀,人們很難發現這種消費。――這也是讓人擔心的另一方面,這些案子,都是因為當事人不以為恥地在社交媒體炫耀,才搞成了高級舉報信。也就是說,問題的曝光,基本靠的是當事人公開炫耀。這能給社會傳遞什麼樣的教訓呢?肯定不是敬畏法律,不是保護野生動物,不是違法會付出公職代價,而是精緻利己的反饋:要炫耀,只能在自己的圈子偷偷炫耀,或者乾脆別炫耀,千萬別到微博上公開炫耀,那樣會付出巨大的代價。偷偷地吃,防火防盜防炫耀。――違法吃貨越來越狡猾,沒有了「炫耀式舉報」,如何去發掘和查處?

更多地看到這種「炫耀式消費」偶然曝光之外常態的執法案例,更多地看到法律不依賴輿論監督的自主運行,才更讓人放心。吃穿山甲的絕不只李局、沈總、張太、劉董、孫處,潛輿論中的特權意識和炫耀消費沒有法律約束,滅絕野生動物的最大殺手就沒有忌憚。特以稀為貴,權以特為榮,法律沒有牙齒,明輿論中的激烈道德批評,只會刺激潛輿論中更大的消費慾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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