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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活動中的聯合體

本期問題導讀

1.政府採購活動中供應商是否可以組成聯合體參與項目?

2.組成聯合體的各方應是「強強聯合」、「以強帶弱」還是「弱弱聯合?

3.聯合體各方應承擔何種責任?

4.具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組成聯合體後資質該如何認定?

5.對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限制。

6.可否拒絕聯合體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1

政府採購活動中供應商是否可以組成聯合體參與項目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採購。

2

組成聯合體的各方應是「強強聯合」、「以強帶弱」還是「弱弱聯合?

強強聯合:組成聯合體的各方均具備參與該項目的條件。

以強帶弱:組成聯合體的一方或多方具備參與該項目的條件,其於各方均不具備參與該項目的條件。

弱弱聯合:組成聯合體的各方均不具備參與該項目的條件,但各方聯合起來後,聯合體具備參與該項目的條件。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採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由此可見,聯合體各方應是「強強聯合」的關係。

3

聯合體各方應承擔何種責任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聯合體應當向採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採購人簽訂採購合同,就採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採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4

具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組成聯合體後資質該如何認定?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

5

對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限制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採購活動。

6

可否拒絕聯合體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是否可以拒絕聯合體投標,在《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九條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採購項目的實施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如未載明,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標。

但在政府採購非招標方式里沒有明文規定。本文認為,採用非招標方式進行政府採購活動是否允許聯合體參與,屬於《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當具備的「採購人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具備的特定條件」,如在採購公告或採購文件中明確表示拒絕聯合體形式,則可以拒絕;如未載明,則不得拒絕聯合體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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