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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法律視角下的夫妻財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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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投資者去越南進行投資與工作。其中,有不少中國人與越南人結婚。那麼,跨國的婚姻關係肯定也會涉及到一系列財產問題,本文根據越南相關法律法規,從夫妻財產制度的確立與適用、夫妻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等角度對夫妻財產制度進行相應的闡述。

NO.1 夫妻財產制度的確立與適用

1.1夫妻有權選擇適用法定財產制或者約定財產制。

1.2夫妻法定財產制適用於夫妻沒選擇適用約定財產制或約定了財產制度但該約定被法院依據《越南婚姻與家庭法》第50條規定宣布無效的情況。

1.3結婚雙方選擇約定財產制的情況下,則該約定應當於結婚之前通過公證或者認證的文本形式確立。約定夫妻財產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確立。

NO.2 夫妻個人財產

2.1 《越南婚姻與家庭法》對「夫妻個人財產」相關內容進行了規定:

(1)夫、妻個人財產包括每個人在結婚之前所擁有的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贈與只歸一方的財產;根據本法第38條、39條和40條規定分割給夫妻一方的財產;滿足夫妻一方必要需求的財產和根據法律規定屬於夫妻一方所有的其他財產。

(2)產生自夫妻一方財產所形成的財產是夫妻一方的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自一方財產的利息、收益應依據本法第33條第1款和第40條第1款的規定施行。

2.2依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的其他財產有

(1)依據知識產權法律規定,對於知識產權對象的財產權。

(2)依據法院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判決、裁定確立夫妻一方所有權的財產。

(3)根據關於革命有功者優待法律的規定,夫、妻享受的補貼、優待;其他與夫、妻人身有關的財產權。

NO.3 夫妻共同財產

3.1 《越南婚姻與家庭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相關內容進行了規定:

(1)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在婚姻存續期間由夫妻創造的財產、勞動和生產經營收入、產生自一方財產的利息、收益和其他收入,除本法第40條第1款規定的情況外;夫妻共同繼承的財產、共同受贈的財產和夫妻約定作為共同財產的其他財產。

在結婚之後夫、妻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夫或妻繼承、接受贈與只歸一方的財產或通過一方財產進行交易獲得的情況外。

(2)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共同所有,可以用於保障家庭生活需求,履行夫妻共同的義務。

(3)在沒有憑據證明夫、妻有爭議的財產是一方個人財產的情況下,則該財產被視為共同財產。

3.2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的其他合法收入

(1)獎金、彩票獎金、補貼,除126/2014/N?-CP號議定第11條第3款規定的情況外。

(2)對於無主物、埋藏物、沉沒物、遺失物、遺忘物、丟失的家畜和家禽、水下養殖物,依據《越南民法典》的規定確立所有權的夫、妻的財產。

(3)根據法律規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3.3 產生自夫、妻一方財產的利息、收益

(1)產生自夫、妻一方財產的利息是夫、妻獲得源於自己一方財產的天然孳息。

(2)產生自夫、妻一方財產的收益是夫、妻收取源於開發自身一方財產的利潤。

NO.4 佔有、使用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4.1佔有、使用和處分共同財產由夫妻協商。在夫或妻為滿足家庭必要需求確立、進行與共同財產有關的交易,則視為已獲得對方的同意,除《越南婚姻與家庭法》第35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外。

4.2在夫或妻處分共同財產違反《越南婚姻與家庭法》第35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下,則對方有權要求法院宣布該交易無效並處理該交易無效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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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錦意主任簡介

王錦意,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第七屆、第八屆副會長、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東盟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廣西東方意遠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廣西民族大學名譽教授、廣西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專家委員會法律專家、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與南寧市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執業以來榮獲「全國優秀律師」、「廣西十佳律師」、「廣西優秀律師」、「廣西勞動模範」、「優秀共產黨員」等稱號。

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南寧市人民政府、玉林市人民政府、賀州市人民政府、欽州市人民政府、貴港市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河池市人民政府、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政府、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政府、大新縣人民政府、天等縣人民政府、南寧市工商局、南寧市水利局、南寧青秀山風景名勝旅遊區管理委員會等多家黨政機關的法律顧問。

李國輝律師簡介

李國輝,碩士研究生學歷,駐越中國律師,曾赴越南河內大學留學深造,精通越南語,並對越南法律有一定的研究,擅長領域:國際貿易、國際仲裁、國際投資、民事訴訟業務和刑事辯護業務等涉越法律業務;政府企業法律顧問業務、行政訴訟業務和民商事訴訟業務等國內法律業務。

自執業以來現任或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銷合作聯社、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政府、大新縣人民政府、南寧市水利局、南寧市江南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南寧市金沙湖水利工程管理所等十餘家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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