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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葯企違法事實公開

5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本期共公布24起案件,其中3起涉及3家醫藥企業,分別為關於福建朗創葯業有限公司涉嫌銷售劣葯案、福州市鼓樓區玖叄藥店從無藥品經營資質的企業購進藥品案、關於福建九州通醫藥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提供藥品案。

福建朗創葯業有限公司

主要違法事實:

1、當事人於2017年6月—9月期間,通過「深圳市XXXX貿易有限公司」、「嵊州市XX保健品網店」在「阿里巴巴」網站店鋪留存的電話聯繫上唐XX、唐XX、杜XX三人,並與上述三人簽訂購銷合同,於2017年8月15日、2017年8月26日、2017年8月27日、2017年9月2日、2017年9月8日向唐XX購進30kg、20kg、13kg、27kg、15kg「涼山蟲草」,購進單價為3500元/kg;於2017年6月3日向唐XX購進7kg「涼山蟲草」,購進單價為3600元/kg;於2017年9月13日向杜XX購進15 kg「涼山蟲草」,購進單價為3000元/kg,總計購進「涼山蟲草」117kg,購進金額為407700元。當事人於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2日從漳州種植農戶曾XX分別購進「金線蓮」30 kg、20 kg,購進單價為1100元kg—1800元kg,購進金額為76000元。截止案發,上述購進藥品均未銷售,無違法所得。我局於2017年9月28日對上述「金線蓮」監督抽樣並委託福建省食品藥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根據其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017C5343)顯示:「金線蓮」性狀不符合福建省中藥材准(2006年版)的規定,顯微鑒別具金線蓮標準規定的顯微特徵。由於當事人陳述申辯上述疑似中藥材「冬蟲夏草」實為「涼山蟲草」並提供相關的購進憑證,我局於11月10日對上述「涼山蟲草」委託福建省食品藥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根據其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J2017W0205)顯示:性狀由昆蟲幼蟲與植物的根拼接而成;薄層色譜檢出與腺苷對照品相應的斑點,因此當事人經營的涉案藥品應認定為劣葯。2018年1月17日我局委託福建立信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上述涉案藥品「金線蓮」、「涼山蟲草」進行市場批發價鑒定,根椐福建立信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結論書》(閩立價評字【2018】PG第0119號)顯示,涉案「金線蓮」、「涼山蟲草」評估價格為352632元。

2、當事人在購進上述藥品時,均未建立完整的採購驗收記錄。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1、當事人採購上述涉案藥品時均未建立完整的採購驗收記錄的違法行為違反了《福建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藥品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購進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採購驗收記錄,採購驗收記錄應當經驗收人員簽名確認。」的規定,依據《福建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藥品使用單位沒有真實完整的採購驗收記錄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2、當事人經營劣葯的違法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六)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葯論處:(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所規定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禁止生產、銷售劣葯」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鑒於涉案藥品尚未銷售,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處罰如下:1、沒收涉案藥品「金線蓮」50kg、「涼山蟲草」117kg;2、處以罰款493684.8元。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正常履行,當事人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銀行繳納罰款。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福州市倉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18年5月7日

福建九州通醫藥有限公司

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於2017年10月23日在未查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一進店推銷的業務員處購進「宜合瑞」二甲雙胍維格列汀片(Ⅱ)5盒,、「雷替斯」左甲狀腺素鈉片5盒。至被我局查獲當日,當事人稱尚未售出上述藥品,並無法向我局提供涉案藥品的進貨憑證及供貨商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處罰款人民幣2940元。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正常履行,當事人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銀行繳納罰款。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18年5月7日

福州市鼓樓區玖叄藥店

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於2017年10月23日在未查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一進店推銷的業務員處購進「宜合瑞」二甲雙胍維格列汀片(Ⅱ)5盒,、「雷替斯」左甲狀腺素鈉片5盒。至被我局查獲當日,當事人稱尚未售出上述藥品,並無法向我局提供涉案藥品的進貨憑證及供貨商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處罰款人民幣2940元。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正常履行,當事人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銀行繳納罰款。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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