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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監管文件全梳理

來源:債券小館、博瞻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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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快過半,是時候重溫一下今年的監管制度了。

一.銀監會4號文:《關於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

4號文是銀監會春節後連續第二個周末沒有休息發布的文件,全文超過1.2萬字,內容很全,引導性很強。最主要原因是市場亂象還沒有得到根本性扭轉。

1、四大思路:一是在化解存量風險上求穩、遏制增量風險上求進,預留政策空間,實行新老劃斷;二是監管是短期和長期相結合的一個工作;三是當前金融創新不是過快,而是相對滯後,不是過多過度,而是相對不足,但對以套利為目的的「偽創新」堅決予以整治和取締;四是將同業、理財、表外等業務以及影子銀行作為2018年整治重點。

2、8個重點和22個工作要點:一是公司治理不健全,包括股東與股權、履職與考評、從業資質等三個方面。二是違反宏觀調控政策,包括違反信貸政策和違反房地產行業政策。三是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產品風險,包括違規開展同業業務、理財業務、表外業務、合作業務等四個要點。四是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主要是與金融消費者權益直接相關的不當銷售和不當收費。五是利益輸送,包括向股東輸送利益、向關係人員輸送利益。六是違法違規展業,包括未經審批設立機構並展業、違規開展存貸業務、違規開展票據業務、違規掩蓋或處置不良資產等四個要點。七是案件與操作風險,主要是列舉了一些案件高發多發的薄弱環節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包括員工管理不到位、內控管理不到位、案件查處不到到位。八是行業廉潔風險,包括業務經營和信息管理兩個方面。此外,還單獨列舉了監管履職方面的負面清單。

二.央行302號文:《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

1、302號文主要解決債券交易不規範(特別是債券代持納入表內監管)和槓桿(通過限額約束)兩個問題,可以看出債券統一監管時代已經來臨,去槓桿全面來襲。通過統計對比分析發現,整體上無憂,但部分城商行與農商行面臨的調整壓力較大,對於存款佔比在60%以下的銀行而言也存在一定壓力。

2、與此相伴隨的是,滬證監機構(2018)2號文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基金經營債券交易監管的通知》以及證監辦發(2017)89號文也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債券交易監管的通知》等兩份文件相配套,明確不得私下或在表外開展債券、不得以其它形式代替書面合同等等。

三.56號文:《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56號文明確了資管產品管理人與資管產品的範圍(基本上涵蓋了金融機構的各類型資管產品,同時明確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辦法,即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應該說這一規定有五大不利,分別為對保本型產品不利(利息收入不免稅)、多層嵌套不利(重複徵稅)、信用債投資不利(利率債可以免稅)、非公募基金不利(公募按3%簡易徵收)、自營不利(按6%徵收),同時56號文還增加了資管產品的成本,降低了銀行的利差空間等。

四.央行152號文:《關於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實施中有關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

152號文提出符合條件的銀行理財產品可依法依規向實施機構發起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資」,一時間市場開始各式各樣的唱多解讀。「但筆者認為用理財資金投資債轉股基金並不新鮮,最早可追溯基於2016年負債近2000億元天津渤海鋼鐵的一套債轉股實施方案(只是流傳版本)。

不過152號文在諸多政策方面有所放鬆,但仍有一些配套政策細節尚未明確,如資本佔用、流轉退出機制、風險與收益匹配等等,我們預計有關債轉股基金等後續可能會與北金所平台掛鉤,並會對債權銀行的資產配置行為產生影響,同時資管新規及銀行理財新規後續也應該會有更明確的政策予以說明,因此建議做好與監管的溝通工作,同時密切關注同業動向,即便要做也要堅持從監管那裡獲得其它層面的補償,同時不單獨介入,把握抱團取暖、分批次少量、選定真正市場化債轉股項目等原則。

五.銀監7號文:《關於調整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監管要求的通知》

7號文將貸款撥備的數值調控改為區間調控,表明監管許可權在提升、容忍度在下降應該說,2月中上旬監管部門還在摸底,下旬就印發了7號文,效率著實很高,應該是資產質量的問題已經掌握得差不多清晰了。而在防風險的同時,鼓勵風險主動暴露、提高信貸額度可能是更具針對性的目的,同時數值調控改為區間調控、貸款撥備率下調幅度更大等使得監管部門的許可權進一步提升,容忍度在下降,也表明中國商業銀行資產質量的處置問題已到最後的攻堅階段。

六.銀監會發布數據治理徵求意見稿,以及牽頭成立金融雲公司,彌補商業銀行數據質量短板,貫徹普惠金融發展路線。

現階段已經有不少銀行和互聯網金融公司在布局金融雲業務,但考慮到單家金融機構做不了(如很多中小金融機構)或者單一做的投入產出比不划算等問題,銀監會日前牽頭16家金融機構成立了金融雲公司,並發布數據治理指引打好基礎,實際上這也是《中國銀行業信息科技「十三五」發展規劃監管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的要求,中小金融機構應積極準備介入。

七.23號文:《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8〕23號)

23號文主要是從國有金融企業的維度(其他金融企業參照執行),系統梳理了過去一段時間地方債務監管文件和金融監管文件中針對金融企業和地方債務的條款,目的在於規範金融企業與地方政府和地方國企的投融資行為,出發點依然是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八.資管新規指導意見。

2018年4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準,有效防範和控制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做出相關指導。

一是過渡期延長至2020年底,比徵求意見稿的時間延長一年半。

二是允許部分資產標的用成本攤余法估值。

三是合格投資者門檻再增新要求,在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新設「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要求。

四是公募產品投資市場化債轉股態度轉變。徵求意見稿中的這段表述「現階段,銀行的公募產品以固定收益類產品為主。如發行權益類產品和其他產品,須經銀行業監管部門批准,但用於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的產品除外」刪除,與此同時,《指導意見》對於私募產品新增「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的表述。

五是細化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定義。《指導意見》要求,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記,獨立託管。4.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5.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

六是刪除「資產負債率達到或者超出警戒線的企業不得投資資產管理產品」,這意味著對於企業投資資管產品的限制放鬆。

七是刪除管理費率與期限匹配的要求。徵求意見稿中要求「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資產管理產品的期限設定不同的管理費率,產品期限越長,年化管理費率越低」,《指導意見》中這一表述刪除。

八是強化剛兌認定及其外部審計責任。新增「外部審計機構在審計(金融機構是否存在剛兌行為)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或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並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聯合懲戒機制」。模糊化對於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發生剛兌行為的具體處罰標準。徵求意見稿中「未予糾正和罰款的由央行糾正並追繳罰款,具體標準由央行制定,最低標準為漏繳的存款準備金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相應的2倍利益對價」這一表述刪除。

九是放寬允許產品分級的標準。徵求意見稿中提出四類產品不得分級,《指導意見》中只要求其中兩個(即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不得分級)。

十是對智能投顧的相關監管表述改動較大,但核心意思未變。

九.銀保監會合併以及國務院機構在全國人大中提審的其他改革方案。

十.財政部公布《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

試點發行棚改專項債券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有穩定的預期償債資金來源,對應的納入政府性基金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專項收入應當能夠保障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實現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

十一.外資銀行的開放進程不斷加快:《中國銀監會關於修改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

2月24日,中國銀監會再次發布關於外資銀行的許可事項辦法,一是增加了關於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許可條件、程序和申請材料等規定;二是取消了外資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代客境外理財託管業務、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三是進一步統一中外資銀行市場准入標準。可見,外資銀行在境內經營的限制正被進一步放開。

除了這些市場關注度較高的政策,今年還有這些政策性文件(數據截止至今年3月份,3月到5月的幾條重大政策前面都有詳細列出了。)

2018年監管文件整理

1、銀監會(15個政策文件)

2、央行(9個政策文件)

3、銀登官網信息更新(共6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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