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作品拍賣法律風險與合規建議
現如今,拍賣已經不是新鮮的辭彙,小到文玩陶瓷工藝品,大到奢侈品珠寶字畫,拍賣交易方式已經深入國人文化生活的消費。在拍賣領域,當我們注意到有關「名人」、「手稿」、「著作權」等關鍵辭彙時,相應法律風險與拍賣業合規問題便顯而易見。因此,本文將從拍賣行業法律合規角度,著重從藝術家手稿類拍品角度,重點分析名家拍品的物權與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範。
首先,我們先要理解以下兩個問題:
何謂名家手稿拍品的物權與知識產權?
手稿物權是著作權的載體,屬於物權範疇;而知識產權的無形性導致著作權與著作權的載體是兩個概念,著作權屬於知識產權範疇。
拍賣名家手稿的法律風險是什麼?
我們所說的名家手稿拍賣法律風險,主要是指作品原件持有人與著作權人之間的權利衝突,因為著作權本身規定的部分權利直接與原件相關,且法律亦賦予原件持有人享有部分著作權及行使,與作品原始著作權人所享有的完整著作權之間就會產生衝突。
拍賣作品展覽權衝突合規
我國《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歸原件持有人享有。條文限定原件持有人僅享有展覽原件的權力,並不包括複製件,複製件展覽權仍然歸屬於原始著作權人享有。
接下來我們需要釐清,拍賣公司在展覽手稿作品時,需要注意的關鍵點是什麼:
首先,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展覽權」包括展覽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複製件的權利;顯而易見,如果原件持有人委託拍賣公司拍賣名家作品,委託方不是拍品的原始著作權人,拍賣公司只能將作品原件進行展覽,而不能展覽複製件。
其次,拍賣公司需要注意理解「展覽權」的限定範圍,法律上我們如何界定;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展覽權」是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的原件、複製件的權利」,「公開陳列」通常是指在固定的場合或地點向公眾公開展示作品,非經原始著作權人許可和授權,拍賣公司在展覽地點不可展示作品的複製件,也不可以散發印刷物或者在網路上傳播名家拍品圖片。
最後,拍賣公司需注意審核委託拍賣的名家作品是否發表過,注意防範原件持有人的展覽權與作者發表權衝突風險。對於未發表的作品而言,作者的發表權與原件持有人的展覽權如何協調?因為原件持有人展覽作品原件,必然會帶來作品的「發表」這一客觀結果。
從我國《著作權法》的法律條文順序及立法本意,結合著作權法促進文化傳播的立法宗旨,應當優先保護作品原件持有人的展覽權,作者的發表權應該受到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說拍賣公司是在拍賣過程中接受委託公開展示作品的原件,則可能並不會被認定為侵害發表權;拍賣公司需要注意,未發表的作品,如果超出對原件公開陳列的範疇,比如通過印刷物或者互聯網公開展示作品,該等行為是不適當的展示作品複製件的行為,超出了《著作權法》賦予原件持有人的權利範圍,會構成侵害權。
總結拍賣公司拍賣宣傳行為的風險界線
拍賣公司接受作品原件持有人的委託,進行拍賣活動,業務審核關鍵點主要有:
1、委託拍賣的作品的原件持有人是否是著作權人;
2、委託拍賣作品是否已發表;
3、原件持有人與著作權人間是否有相應法律文書,比如授權書或者協議約定等。
分析以上法律問題,經營合規經營,能起到防範拍賣公司的業務風險的作用。
如前文所述,拍賣委託人作為拍品原件持有人的情況,僅享有原件的展覽權,而不享有作品複製件的展覽權,原件持有人無權複製及通過信息網路傳播拍賣作品;
拍賣公司對於擬拍賣的手稿,改如何協調著作權人的複製權、信息網路傳播權與拍賣公司的展示義務?
合規建議:我國《拍賣法》第48條規定,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並提供查看拍賣標的條件及有關資料。拍賣公司基於拍賣展示之目的,適當、合理的向潛在購買者展示涉案作品,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對於規範拍賣行業的健康發展及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在拍賣業務操作過程中,拍賣公司不可不適當的擴大展示範圍;同時,在展示拍品過程中,拍賣公司須對傳播受眾須進行合理的侵權提示,應本著良善目的合理行使原件所有人的物權權利。
拍賣公司在涉及名人手稿類物品的拍賣時,應謹慎關注該類拍品上所附載的著作權侵權法律風險,在發布拍賣公告、展示拍品、現場拍賣等環節應基於對法律的精準理解來規範流程及行為,以避免出現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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