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曆朝人販子都是什麼下場?唐朝最包容,清朝最凄慘
一說起人販子,人們都恨不得拆其骨,扒其皮。這群人壞事做盡,專門拐賣婦女兒童。還記得前兩年的《失孤》和《親愛的》引起了社會強烈的反響,人們都希望對那群犯罪分子處以重刑,以確保他們將來沒有再害人的能力。但國家的法律是一個慢慢完善的過程,一時間還不太可能將所有人販子都處以重刑。但大家知道中國古代是如何處罰人販的么?
在中國古代,拐賣人口的行為被稱為「略賣」。在當時的社會中也是違法的。但是像戰俘一類的奴隸卻可以合法買賣,這種稱之為「和賣」。早在戰國時期,人口買賣就開始進行了。到了漢朝初期,因為連年征戰,餓殍遍野,窮人根本養不起孩子。為了維持國家的穩定,漢高祖劉邦不得不鼓勵貧民將孩子賣到蜀地,以求存活。
到了漢朝中後期,因為社會環境逐漸變好,人們生活也開始富裕起來。漢朝便開始極力打壓販賣人口的團伙。在東漢時期,國家法律正式規定,拐賣人口的行為將與群盜、盜殺傷人、盜發墳冢等重大罪行並提,一經抓獲,以磔刑處之。所謂磔(zhe)刑,就是將犯人砍頭後再進行分屍的一種刑罰。
到了唐朝時,因為社會空前繁榮,很多國家的人員都到唐朝參觀拜訪。所以也間接的給了人販子發展的機會,他們將販賣人口形成了一條成熟的產業鏈。這些專門的人販子也被稱為「人牙子」或者「牙婆」。當時甚至還有許多西亞和非洲的黑人被販賣過來,當地人稱呼他們為「崑崙奴」。
販賣人口如此猖獗,唐王朝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來約束他們。唐律規定:「諸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從這裡可以看出,唐朝對於拐賣人口的刑罰也開始逐漸完善。
到元朝時,因為疆域空前遼闊,中國又出現了人口交流的頂峰。當時元朝的很多官員都以擁有高麗女人為榮,因此到高麗販賣人口成了人販子的最願意做的買賣。元朝政府為了遏制這種陋習,做出以下規定:「但犯強竊盜賊,偽造寶鈔,略賣人口,發冢放火,犯奸及諸死罪」。也就是說,一旦拐賣人口被發現就是死罪。
到明朝時,對人販子的立法更加完善,但刑罰卻有所減輕。大明律規定,「設方略誘取良人為奴婢、為妻妾子孫,杖一百,徒三年」。到清朝時,由於嘉慶皇帝特別痛恨人販子,所以常對人販子處以極刑。其中一個作惡多端的人販子,因為殘害女童,修鍊邪功,被嘉慶皇帝下令凌遲處死。
可見,歷朝歷代對人販子都絕不姑息,也希望這群人能早日收手,回頭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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