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無限責任」的班主任減減負吧
沖在「無限責任」第一線的班主任,被荒唐的地方規定叫去「試喝牛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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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班主任試喝(牛奶)沒有發現異樣,確保安全後方可發給學生飲用。」5月22日,針對網傳的「班主任試牛奶」制度,安徽蕭縣教體局營養辦主任劉誼回復記者稱,考慮到班主任反對意見太大,教體局決定叫停此制度。該事件前情提要大概是這樣的:安徽蕭縣部分學校供應的兩種品牌的學生牛奶,因疑似存在安全隱患,根據縣食藥局意見,暫停使用並進行抽樣送檢。經檢測,結果全部合格,5月28日開始恢復供奶。為了「以防萬一」,當地教體局要求「落實班主任試喝制度」,由班主任在學生喝奶前一個小時進行試喝,待班主任試喝後沒有發現異樣,確保安全後方可發給學生飲用。這回明白了吧:安全不安全,班主任要「以身先試」,身體安然無恙之後才能把奶給孩子們喝。
班主任成了「人肉試奶機」,這事兒靠譜嗎?第一,一項事關班主任人身權益的政策,制定之前遵循程序公平原則了嗎?或者說,有沒有跟班主任打招呼或聽聽社會各方的建議?第二,從執行效果上看,每個人的身體情況千差萬別,有問題的牛奶遇到抵抗力強的班主任,也可能表現得非常「安全」,但這就表明給孩子喝同樣「安全無憂」了?再說,《2017中國奶業質量報告》顯示,2016年我國生鮮乳抽檢合格率達到99.8%,三聚氰胺等重點監控違禁添加物抽檢合格率連續8年保持100%。在此背景之下,但凡選擇有資質的乳業、但凡建立完善的審核機制、但凡責任追究機制健全,又怎麼會擔心孩子喝到嘴裡的牛奶有恙?
說句不好聽的,所謂「班主任試喝制度」,不過是把監管的職能責任轉嫁到班主任的身上來。這既不能有效保護孩子的喝奶安全,又傷了一線班主任的身心健康。當然,輿論和公眾在憤然於這個任性而荒謬的地方規定時,亦感受到了基層公共治理在法治層面的亂象。
班主任也是人。《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刑法》亦明文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那麼,明知奶品存在不確定的風險因素而強令班主任「試喝」,制度設計者的法治理念和人文情懷去哪兒了?
「責任無限大、權力無限小」,這話用來形容當下基層教育中的班主任工作似乎很妥帖。孩子在教室里磕碰了,班主任要擔責;學生在操場上受傷了,班主任要擔責……班主任職務就像「無限責任公司」,包攬一切、兜底一切。可是,管理學中基本的「權責對等原則」呢?肩負各種壓力和責任,教育監管乃至校方都將問題一股腦兒扔給一線班主任,這合理合法合情嗎?
班級管理要守法有序,必須先把班主任的責權利關係釐清。一言以蔽之,班主任應該是「有限責任公司」,而不該承擔教育教學乃至職責之外的無限責任。眼下,中小學減負工作如火如荼,而幫助基層班主任減去諸如「試奶」這樣的奇葩負擔,恐怕也應該早點納入制度設計的議事日程了。
作者 鄧海建 系媒體評論員
文章來源:中國教育新聞網-中國教育報2018年05月25日第2版 版名:中教評論
本期編輯:彭詩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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