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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超市售賣過期食品 被市場監督管理局罰5萬

  寶雞某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的散裝食品,寶雞市渭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依法查處,對食品經營單位強化主體責任意識,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安全管理規範化起到了有效的警示和督促作用。

  一、基本案情2016年1月13日,寶雞市渭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寶雞某超市檢查時,發現其銷售的散裝食品「棋子豆」原包裝袋、合格證標示的生產廠家為興平市某食品廠,生產日期為2015年10月8日,保質期為一、四季度90天,已超過保質期;而該超市在其櫃檯散裝食品標示牌上標示該「棋子豆」的生產日期為2016年1月12日,保質期15天。同時,另有2袋已分裝為小包裝的「棋子豆」,標示包裝日期為2016年1月8日,保質日期為2016年1月23日,均與該食品的實際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情況不符。執法人員現場查獲上述過期五香味「棋子豆」5.4公斤,麻辣味「棋子豆」9公斤。經查,該超市共銷售該批過期食品2.122公斤,違法所得17元。

  二、查處情況

  寶雞某超市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十)項「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寶雞市渭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對該超市作出了沒收過期「棋子豆」14.4公斤,沒收違法所得17元,處以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案件分析

  該超市經營散裝食品時,在店內食品標示牌上標註虛假生產日期,分裝時以分裝日期代替原生產日期,人為延長了食品保質期限,隱瞞了食品的真實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擾亂市場秩序,侵害了消費者的健康權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主要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同時,便於食品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規範經營,有助於提醒經營者及時清理過期食品,防範食品安全風險。食品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關於食品標籤、標示的規定,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安全規範化管理,才能有效防範食品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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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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