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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純鉤:法律也應保護罪犯的權利






最近香港有一單奇怪的案件,終審法庭判決2013年一宗「代客探監」案件上訴得直。這單案件沒有引起社會很大的迴響,在香港,可能大家都覺得,既然終審法庭都覺得應該如此,那就如此好了。





但這單案件還真讓我大開眼界。



一是世上原來還有「代客探監」這樣的生意,某人成立一家公司,專門幫那些「唔得閑」或不方便的在囚人士家屬,帶上在囚人士需要的物品,到監獄裡去探望,當然,公司會向家屬每次收取幾百元的服務費。




二是,按監獄規定,只有在囚人士的親友才能探監,代客探監的公司員工,與在囚人士素不相識,當然算不上「朋友」。他們冒充「朋友」,到監獄探望,帶給他們一些生活用品,以此收取費用,按理是違反監獄規定的。原訴庭判他們「串謀欺詐」,其實並沒有判錯。




三是,如此符合常識的案件,被原訴庭判有罪,又經上訴,也被上訴庭駁回了,居然原告還不服氣,還要上訴到終審法院,他憑什麼有如此過人的信心和意志﹖難道他不明白,自己確實是「串謀欺詐」了嗎﹖難道他真的指望終審庭會判他無罪嗎﹖那豈不是太天真了?



但是,終審法庭居然判了他無罪,不但無罪,他的案子還變成一個案例,將來有任何一個人或公司收取費用「替人探監」,都可以依法辦理,揚長出入!







終審庭法官認為,案件爭議在於上訴人是否可定義為在囚人士的「朋友」。法官指出,應給予「朋友」一詞更廣泛定義,包括代客探監的上訴人。

探訪的最重要目的是讓在囚人士與外界聯繫,取得精神及物質支持

,探訪人與在囚人士不一定要相識,在囚人士的親朋亦可能因某些原因未能親自前往探訪,只要這些探訪者符合三個定義,包括獲在囚人士或其親朋委託、有合法的探訪目的,及在囚人士願意接見,任何代客探監都可被視作是「朋友」,所以從在囚人士角度而言,代客探監的上訴人被形容為「朋友」是恰當,因此裁定二人上訴得直。




我反覆想這件事,為什麼終審庭會認為「代客探監」沒有犯法呢﹖分明他們是「串謀欺詐」啊,而且還涉及金錢交易。一個「三唔識七」﹙意思是互不相識﹚的人,冒充在囚人士朋友,帶上一些生活用品,大搖大擺出入監獄,裝模作樣去探訪一下,回頭找家屬收錢,這分明挑戰現存的法律啊!


但仔細推敲判詞﹙雖然根據的只是新聞報道﹚,

法官重視的,不是被告人是否有欺詐﹙按常理,不是朋友又自稱朋友,那已經是欺詐﹚,而是重視在囚人士被探視的權利是否得到保障。

為保障在囚人士被探視的權利,甚至應該將「朋友」的定義拓寬一些,使原本不是朋友沒有探視權的收費公司,也可以權充朋友去做這件事。



因此,在法官看來,朋友是不一定要相識的﹙這不是有點搞笑嗎﹖﹚,只要他是去探訪在囚人士,又符合三個條件﹙受在囚人士或家屬委託、探訪是合法的、在囚人士又願意接見﹚,他就可以稱作在囚人士的「朋友」。這個不相識的朋友,使在囚人士與外界有一些必要的接觸,傳達獄外家屬的關懷和安慰,使他們對自由和親情的寶貴多一點體認,那對他們改過自新,應該是有好處的。




更重要的是,即使是在囚人士,他們也是有自己的基本權利的,這些權利在監獄條例和守則里應該都有規定。

即使他們犯下這樣那樣的罪行,坐牢本身也已經給了他們相應的懲罰。除了法律規定的懲罰之外,他們擁有的權利應該得到保障。



終審庭法官為了保障在囚人士的被探視權,寧肯破天荒拓寬了「朋友」的定義,並且對憑說謊來賺錢的老闆和員工,也高抬貴手「放他一馬」。也等於說,法官拓寬了「朋友」的定義後,本來那個假冒的謊言,也變成不是謊言了,因為不相識的人也可稱為朋友。




保障在囚人士的被探視權,真的值得如此大費周章嗎﹖如此違背了常識的判決,會不會有一種副作用,就是「串謀欺詐」也是應該容忍的行為了﹖




從這個角度看,當然是有爭議的,但我們又要明白,「朋友」的新定義,只有在這種特定的條件下才可以成立,因為它又要符合法官定立的三個前提。在其他的場合、其他的處境下,朋友還是應該相識的。不相識的,可以是朋友的朋友,但不是朋友。朋友是要基於一定感情基礎的,不相識,從未交往過,無從談感情,因此也不可稱為朋友。﹙去探監的人,與在囚人士一回生兩回熟,後來真的做成朋友,那是後話,是另一回事了。﹚



為什麼保障在囚人士的那麼一點被探視的權利有那麼重要﹖我相信,真正健全的法治,必須對全社會任何一個人都適用,法律對民眾的保護,也必須是公平的,沒有偏廢,也沒有輕重之分。犯了法受監禁,是法律對他的懲處,但如果法律又賦予他被探視的權利,法庭也應該保障他擁有的這份權利。如果法庭只記得懲罰他,又忘記保障他,那這個法庭對他就是不公平的。




本來,一個在囚人士因為家庭或個人的原因,沒有人可以探視他,那應該是在囚人士自己的事,法庭不必過問,但因為原訴庭判了包攬探視的公司有「串謀欺詐」罪,上訴庭又駁回他的上訴,不幸有罪公司又不服,把案件呈上終審庭,如此終審庭便不得不要面對這個奇怪的案子。



終審庭要衡量,究竟判這家小公司有罪對整體社會好一點呢,還是判他無罪好一點。判他有罪,日後那些條件比較差的在囚人士,就沒有被探視的待遇了,判他無罪,則所有在囚人士都享有相同的被探視的權利。







判他有罪,世上只是少了幾間說謊的公司,判他無罪,則所有在囚人士都可感受到社會的溫暖。可以想像,終審庭法官在這裡也有兩難處境。




最終,他站在在囚人士的角度,為他們著想,認為被探視的權利應該得到保障,因此想出這麼一個拓寬「朋友」定義的辦法,再補充了三項約束,使這個權利不被濫用。這些終審庭法官,也真是用心良苦了。




一個社會連在囚人士的權利都要小心保護,那這個社會的所有人,應該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終審庭法官要傳達的,還有這樣的信息。




在這個案件上,原訴庭和上訴庭都判了探視公司有「串謀欺詐」罪,他們依原有的法律是沒錯的,但到了上訴庭,居然推翻了原訴和上訴的判決,而終審庭的權威和他公正不阿的立場,又使他表面看起來有點牽強的判決﹙為此要拓寬世俗的朋友的定義﹚,顯得入情入理,而顯然,終審庭比原訴和上訴兩個下級法庭站得更高,看得更遠,關顧得更全面。




這就是終審庭的存在意義了吧,官司打到終審庭,是非曲直一錘定音,以後相關的訴訟,都不必多費唇舌了。




作為一個普通市民,筆者如此理解終審庭的判決,希望這樣理解沒錯。




始終令我不能理解的是,那家「串謀欺詐」的公司,怎麼有這樣的底氣和財力,一直「玩」到終審庭去呢﹖分明是欺詐,還要上訴到終審庭,他憑什麼﹖新聞報道中提到港大一位法律系首席講師,是不是此人在背後精心策劃推動呢﹖那就不知道了。




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平台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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