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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了兩千年,一條在清朝廢除的法令,但現在人很想恢復這項法令

是一條由秦朝開創的法令,一直到清朝滅亡時才被廢除的法令,內容為「有賊殺傷人沖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當貲二甲」,什麼意思呢?翻譯後是指你的百步範圍內發生了傷人事件,如果你不出手救援,那麼就要也要承擔責任。

古代人喜歡把秦朝稱為暴秦,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法律太殘酷,但見死不救的罪名卻被各個王朝所沿用。唐朝規定,如果鄰居被人搶劫或殺了,你卻見死不救,那麼對不起,準備接受100大板吧。如果你的家人沒有事先買通衙役,30大板就能讓人皮開肉綻,體質差一點的可能不到100大板就嗝屁了。

朱元璋在位時期,這位窮苦出身的皇帝又加重了見死不救罪的處罰,同時設立了獎勵金。如果你看到盜竊犯作案,並且將他當場抓獲,那麼賞銀20輛。累計抓到盜賊的數量超過10人,賞一官半職。

1912年,伴隨著溥儀簽署退位詔書,清律被一概廢除,見死不救罪也在此時成為歷史。但在百年之後,人們又希望見死不救罪重新入刑,因為如今社會的冷漠已經不是個例,見死不救也時有發生。2001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有32名代表聯名發起議案,建議設立「見危不救和見死不救罪」,量刑標準可以參考事件造成的後果,以及當事人的處置態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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