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航事件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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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東方
現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實習生,清華大學法學院研二在讀。
5月14日,突然在朋友圈瘋狂轉載著一名英雄人物的事迹,他就是川航3U8633的機長。作為一名經常乘坐飛機的普通公民,看到這起新聞事件後,在對機長嘖嘖稱奇的同時,不由後背發涼,讓人著實後怕——原來航空危險離我們如此之近。
這起事件的起因是航班在飛行中駕駛艙風擋玻璃突然爆裂,機內所有設備形同虛設,機內氣壓超乎尋常,氧氣面罩已經脫落,很多乘客已經開始準備書寫遺書,機長憑藉勇敢決斷,靠肉眼指揮而迫降成都,所有乘客最終平安落地。這一驚心動魄的事件朋友圈迅速發酵,人們對機長和機組人員的冷靜且及時的處置表示了極高的讚揚和尊敬,同時很多大v紛紛發文要求對意外出現的原因進行嚴查。
筆者觀點
在調查結果出來之前,筆者謹從法律角度對事件可能發生的原因和產生的後果進行分析。
公開信息顯示,事故飛機為法國空客公司製造,機號A319/B-6419,於2011年7月26日新機加入川航機隊,自2011年出廠後已飛行7年,累積飛行19912小時,共1萬多個循環。這次事故是飛行中前風擋玻璃突然破裂脫落。按照飛行原理設計的風擋玻璃共有三層,從外到內分別起到防震遮風擋雨、加熱防止冰霜和霧氣、保護承壓的作用。在這樣三層保護之下,風擋玻璃出現問題的概率不高。如果出現破裂,主要有外力如高空飛鳥撞擊、電阻絲短路導致的局部過熱、玻璃質量缺陷、玻璃檢修不利導致老化等隱患幾種可能性。
目前,事故調查正在進行。5月16日,川航總工程師陳建中表示,該飛機最後一次例行A檢(常規檢查)在今年4月12日,最後一次例行C檢(檢查周期18-24個月)在去年3月9日,C檢屬於大範圍檢修,飛機的風擋玻璃要經過加溫測試、電阻測量、排除故障信息等環節的檢查。自投入運營後,該飛機沒有任何故障記錄,處於一種良好的狀態。事故發生後排查公司的全部同機型客機,也都沒有發現問題,由於駕駛室沒有監控,無法還原玻璃破裂脫落的全過程,無法確定導致玻璃破裂的確切原因。
一、乘客損失誰來承擔?
航空運輸承載著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雖然這次險情中,機組處置得當,將乘客平安帶回地面,保護了乘客的人身安全,不過根據新聞報道中對事故現場的描述,如果在此次迫降中給乘客造成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損失,乘客可以為財產損失向航空公司主張賠償。
在川航事故中,對乘客來說,存在以客運合同為基礎的合同法律關係,以及乘客權益受損的侵權法律關係。
首先,就合同法律關係來講:乘客購買機票,就是與航空公司簽訂了購買運輸服務的運輸合同,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在航空運輸合同中,乘客向航空公司支付機票價款,航空公司作為承運人則負責將乘客從一個地區運輸至另一地區,同時應當保障乘客在運輸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如果在運輸過程中乘客的人身或財產權利受到損害,那麼航空公司就沒有盡到運輸合同中的安全保障義務,乘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02條、第303條的規定對航空公司的違約行為進行索賠。
另一方面,侵權法律關係是指:對於廣大乘客來說,飛行事故帶來的人身和財產侵權,航空公司應當負責。在旅客運輸活動中,乘客處於運輸工具這一封閉的環境中,其人身安全極大程度上依賴於承運人的行為,乘客可能受到的損害,也絕大多數都與承運人的行為有關,由承運人的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或由承運人未儘管理職責間接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24條以及125條規定,除了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外,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行李物品毀滅、遺失或者損壞,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由此可以看出,除了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傷亡可以免責外,航空公司在航空運輸中承擔無過錯責任,承運人即使沒有過錯,也要對旅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中乘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24條以及125條向航空公司主張侵權賠償。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律關係與侵權法律關係在本案例中發生競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2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乘客應當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擇一向航空公司進行主張。
二、不同原因下責任劃分
般空中事故造成的損失,因為事故原因的不同,責任承擔的最終主體也會不同。航空公司在賠償後,針對接下來的賠償問題,可以進行進一步的索賠。如果事故由飛機質量問題導致,航空公司可以向飛機的生產銷售廠商索賠;如果與飛機質量無關,而是由於檢修不當等航空公司內部問題導致,那麼航空公司應自行承擔損失。
如果最後可以查明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則應當按照以下幾類進行責任劃分:
1、如果是由於玻璃質量問題或機型設計的缺陷導致的,那麼飛機的製造商法國空客公司應當對事故承擔最終的責任。因為法國空客公司是法國法人,在法律適用上可能有多種選擇,如果根據國際法上的最密切聯繫原則,事故發生在中國境內,應當適用中國的法律。
在航空公司與法國空客公司的關係中,同樣存在兩種競合的法律關係,即產品質量違約法律關係與產品質量侵權法律關係。
首先航空公司與法國空客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合同,航空公司支付價款購買法國空客公司製造的飛機,但航空公司在使用該飛機的過程中發現了飛機的質量不過關或機型設計存在缺陷,那麼在合同關係中,飛機製造商法國空客公司沒有交付符合質量條件的產品,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據此,川航可以依據合同中約定適用的買賣法來主張法國空客公司的違約責任。
其次,因為飛機質量的缺陷導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時,飛機生產者應當承擔產品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1條,產品侵權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產品生產者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生產的產品因質量缺陷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均應承擔賠償責任。產品侵權責任的權利人是受害者,在本案中即為受到損害的乘客,乘客可以選擇直接起訴法國空客公司索賠,也可以向航空公司索賠後,由航空公司向法國空客公司追償。
2、如果調查結果顯示,事故發生是因檢修、保養不當等航空公司內部的配合與銜接問題而導致的,如1990年英國航空5390號班機發生的駕駛艙玻璃脫落事故,是由於事發前的一次更換維修中使用了不合規格的螺絲釘造成,與飛機質量無關,那麼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航空公司自行承擔,即航空公司對乘客的損失負全部責任。
事故原因的調查還在進行中, 法國空客公司也已經指派專門的技術團隊,為法國民航安全調查分析局(BEA)和負責此次事件調查的中國民用航空局(CAAC)提供相應技術支持。
這次川航事故雖然在機組人員的配合處置下化險為夷,乘客得以死裡逃生,但也提醒我們,航空意外離我們並不遙遠,作為一名普通乘客,遇到危機情況要冷靜鎮定,聽從指揮自救。在飛行中若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利用法律的規定對受損權益進行救濟,另外,航空飛行中的保險也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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