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這些行為可能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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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君
各位好!
又到了普法課堂的時間。
暫且把高深的理論放到一邊
先來一堆栗子!
. ~..
案例一
劉澤清因交通肇事,價值5000元的摩托車被交警部門依法扣押。當夜,劉澤清潛入交警部門存放扣押車輛的倉庫,將自己的摩托車騎回家。
案例二
劉澤清坐滴滴快車,發現車上有一錢包,打開一看,裡面有5000元錢和身份證,問滴滴司機名字,和身份證上的不一致。劉澤清知道這是別人遺失的錢包,認為誰撿到誰合算,遂將錢包拿走。
案例三
一日劉澤清在馬路上撿到一錢包,裡面有5000元錢。沒想到不到半小時,失主和其求助的警察一同找到正準備去商場瘋狂購物的他,由於警察在場,劉澤清將錢包還給了失主。過了一日,劉澤清又在同一地點看到一錢包,抬頭一看,丟失錢包的失主在路邊一大樓10樓頂向他揮手,示意他不要拿走錢包。劉澤清心想,都掉在馬路上了,誰撿就誰的,拿走再說,大不了警察找上門時再還給失主,就撿起錢包走了。
案例四
某地一村莊,村民劉澤清想養一隻狗看家,但又捨不得花錢買狗崽。劉澤清想,經常看到路邊野地里有一隻松獅犬和其他狗玩,村裡總共就幾十戶人家,各家有無養狗我門清,此狗肯定不是我們村的,只有城裡人才養這種狗。縣城離村裡有十地里呢,在離家這麼遠的荒郊野外的狗,誰都可撿走,遂將該犬捉回家。該日,主人發現自己的松獅犬沒回家,到處尋找,該犬價值5000元。
看了以上的例子,大家是不是覺得不好判斷劉澤清這些行為是否是盜竊行為,甚至覺得有幾個行為根本不是盜竊行為。
這就涉及到對盜竊罪中「他人佔有的財物」的認識,現在就由小編來給大家分析分析,普個法。很簡單,大家一下就了解了。
先看案例一,根據我國刑法理論,盜竊罪的行為對象是「他人佔有的財物」,摩托車雖屬於劉澤清所有,但被扣押後,已不屬於劉澤清佔有,而是屬於交警部門佔有,劉澤清將其「騎」回家,已構成盜竊罪。
再看案例二,根據我國刑法理論,某一財物,即使原佔有者喪失了佔有,但該財物轉移為管理者或第三者佔有時,應認定為他人佔有的財物。乘客將錢包遺失在滴滴快車上,該錢包就屬於該滴滴快車的管理者——司機佔有,劉澤清將該錢包拿走,構成盜竊罪。
再看案例三、四,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佔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不僅包括物理支配範圍內的支配,也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例三中可以推知錢包屬於路邊大樓10樓頂的失主的,劉澤清將該錢包拿走,構成盜竊罪。例四中的松獅犬是屬於主人飼養的具有回到原住處能力或習性的寵物,可推知有支配人,它不論跑到何處,都應認定為飼主佔有。劉澤清將該犬捉走,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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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老師這麼一說,這些案例里的行為居然都構成盜竊罪啊!
南檢君
其實只要你不貪財、不亂來,都不會觸犯法律。
最後,南檢君給大家布置課後作業啦:以下幾個例子,大家來判斷一下財物為誰所佔有。
張貴在沙發底下家藏了5000元私房錢,3年後他徹底忘了這5000元的存在。請問這5000元是否有佔有者,如有佔有者,屬於誰所佔有?
因為地震張貴家倒塌,財物外露,灑了一地,張貴一家也跑回數百里外的老家避災。請問這些財物是否有佔有者,如有佔有者,屬於誰所佔有?
大學生土豪張貴常用包包來佔座位,做法是頭一天將包包放座位上,後就直接回家,第二天到課堂時再將包取走。請問該包是否有佔有者,如有佔有者,屬於誰所佔有?
客戶遺忘在銀行儲蓄大廳的財物。請問該財物是否佔有者,如有佔有者,屬於誰所佔有?
乘客下車後,發現其有財物遺忘在地鐵上。請問該財物是否佔有者,如有佔有者,屬於誰所佔有?
死者身上的財物。請問該財物是否佔有者,如有佔有者,屬於誰所佔有?
供稿 / 楊輝明
圖片 / 網路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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