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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蛋》老老葛講故事

有個縣城裡有兩個人某甲和某乙,他們是連襟關係。甲乙兩人平時經常互開玩笑,一見面就鬥嘴開完笑。

當地有一條很深的河,河面只有幾丈寬,但是水流湍急,人在河邊是不能淌水過河的。

有一天,甲乙兩人各自約了幾個朋友去某地玩,經過這條河邊,兩方面的人正好隔著岸相遇了。水流清澈,大家又說起笑話來。同行之人一邊走一邊聊天,大多數都是互相認識的。

甲乙兩人又開始互相開玩笑,大家聽了都捧腹大笑。

說著說著,乙忽然拔出身上帶著的一把小刀,對甲開玩笑說:「你這個不乖的奴才,還不趕緊閉嘴,再說我就殺死你!」甲也大笑著回罵說:「你這個畜牲,你想殺你老子嗎?怪我我生了你這個孽子,倒是應該被你殺死的。」說完,便朝著甲把自己的胸脯挺了挺,還嘻嘻哈哈的笑。乙也笑著把刀朝他伸了過去,做出真要捅他的樣子。大家被他倆逗得笑個不停。

不料甲忽然癱倒在地上,大家急忙跑過去看,只見殷紅的血流了一地,刀已經穿過胸膛,竟然就這樣死了。眾人大驚失色,再看看乙,依舊笑著握著刀,但刀上全都是血。

河岸兩邊的人都驚呼起來,所有過往的行人也都被驚動了,大家都要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情。不一會兒圍觀的人就像一堵牆一樣。乙這個時候才意識到自己殺了人,可是想逃跑也跑不掉了。

大家奪下乙手裡的刀,把他送到官府。官府的這位縣老爺平時人家都稱他為神明,接到報案以後迅速親自到現場查看。

查驗結束,他立即下令將這條河上流攔斷,等水幹了以後看河底到底有什麼怪異情況。果然,人們發現河床上有腳印,從河這邊一直河那邊,來來往往的腳印都有。仔細一看,這些腳印纖細如錐,不像是男人的腳印,縣老爺感到十分意外。

縣老爺當即令人深挖下去看看,剛挖了幾尺,便發現一隻小箱子,打開一看,裡面藏著一雙女鞋,好似紅蓮一般鮮紅,嶄新的沒有任何破敗的痕迹。

縣老爺頓時恍然大悟,便把乙喊過來,告訴他說:「這是你上輩子做的孽。雖然你沒有殺死他,但是他卻因你而死。你開玩笑,耍嘴皮子,因此而引起麻煩,這都是你咎由自取。」隨之縣太爺判定將他處死抵命。

已故老父經常會用這件事來舉例子我,告誡人不要隨便開玩笑,不但沒有好處,而且還會像甲乙這樣招禍,所以做人能不謹慎嗎?

外史氏(作者自稱)說:「 法律中有戲殺這一條,講的就是由於開玩笑而導致對方死亡,上面這個案子,乙本身是不會殺甲的,但是竟然因為開玩笑而真的把人殺死了。隨便開玩笑對人來說真的沒什麼好處啊!

還記得某洲有個女人,年紀不到二十歲,因為害死了自己的丈夫要被處死。審判官審問她,她羞愧的不得了,淚流滿面,只求早點死。判官實在不忍心,把她帶回家,讓自己夫人問她其中的原由,這才知道了實情。

原來是這對夫妻都很年輕,家裡養了一公一母兩頭驢。一天丈夫去驢棚,看見公驢想和母驢交配,但是母驢卻不願意,還用後蹄踢公驢,不讓它靠近。丈夫覺得很有趣,就叫妻子一起來觀看,兩個人一起看了哈哈大笑。

回到房間後,丈夫非要讓妻子也學剛才母驢的樣子。妻子不願意,丈夫很不高興,妻子沒辦法 ,只好勉為其難的模仿,不料剛一往後踢腿,一腳踢在了丈夫的蛋蛋上,丈夫瞬間倒在地上,再一看,已經一命嗚呼了。

這件事也是屬於戲殺里的事情,所以一併把它記錄在這篇里。」

【老老葛說】

對這篇故事,歸結起來可以是兩個字,

第一個字是「扯」,什麼意思?就是縣老爺胡扯。

為什麼河底挖到了一雙紅色女鞋,就判定乙殺死甲是前世孽緣?依我看,或許完全是兩樁案子:

乙殺甲可能真是誤傷,也可能是蓄意謀殺,甲乙雙方說是連襟,其實早存怨仇。縣老爺不認真深入下去,來了個胡扯了結。不管怎樣,這甲乙兩家的妻子,兩姐妹都沒了丈夫,可憐。

河底的紅鞋則完全可能是另一樁謀殺案。

因此完全可能是兩樁案子。所以第一個字是「扯」。

第二個字是「蛋」,為什麼?不言自明。

所以這篇故事就叫扯蛋。

【原文】某縣有甲乙二人,姻婭也,素相嘲謔,見即喋喋不休。其地有深溪,闊僅數丈,而湍急不可以涉。一日,甲乙各約數人,將往某處游。路經溪側,隔岸邊相值,一水盈盈,聊通笑語。眾中亦多相識,且言且行。二人復相謔,同游者靡不粲然。乙忽拔所佩小刀,戲謂甲曰:「忤奴勿再言,言將殺汝。」甲大笑,詈曰:「畜產,爾思弒父耶?生汝不肖,殺我固宜。」語次,以膺相向,嘻嘻不已。乙亦笑挺白刃,作擊刺狀。眾方為之捧腹,甲忽頹然倒地。亟視之,喋血朱殷,刀已陷胸矣。甲竟死,舉大駭。視乙,猶含笑操刃,鋒鍔皆赤色。兩岸喧噪,行人胥驚,觀者如堵牆。乙始覺其殺人,欲遁不能矣。眾奪其刃,逮以見官。邑令某公,素號神明,聞即馳往槍驗。驗訖即命人遏溪上流,俟其涸而窮其異。果有腳跡,自此岸而達彼岸,皆往來有蹤。細視之,纖細如錐,不類丈夫,亦愕然。更命人深掘其泥,甫數尺,更得一篋,啟之內藏女舄一雙,鮮若朱蓮,嶄然未朽。令頓悟,即呼乙當場語之曰:「此夙孽也。汝雖未殺伯仁,伯仁由汝而死。嬉笑興戎,罪實自取。」乙亦俯首無詞,遂論抵。先大夫每舉其事數數戒人,以為嬉戲無益,且有賈禍如此者,可不慎歟!

外史氏曰:律有戲殺一條,是其殺有由於戲者。此則斷無能殺,而竟以戲成之。戲真無益於人矣!猶憶某州有一婦,年未二旬,以弒夫將置極刑。官訊之,輒頳顏涕泗,惟求速死。官不忍,命入內署,令夫人從容詰問,始得其情。則夫婦俱少年,家畜牝牡二衛。一日,夫如廄,見牡者躍躍,而牝者拒以後蹄,踢不使前。夫即呼妻往觀,舉大笑。及歸室,強婦為此狀。婦不可,夫終不懌,乃勉從之。甫一騰踔,適中睾丸,遂瞥然而倒。視之,已無救矣。此尤戲殺之可笑者,因並附記於右。

——清 《螢窗異草》之《紅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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