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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恩鎳業信息披露不及時 被吉林證監局警示

訊吉林吉恩鎳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時,對此,吉林證監局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以下為內容原文:

吉林吉恩鎳業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2017年11月,你公司控股孫公司North American Lithium Inc.(以下簡稱北美鋰業)與Contemporary Amperex Technology Canada Limited(以下簡稱加拿大時代)簽訂增資協議,加拿大時代分兩次合計向北美鋰業增資5,000萬加元。2017年12月,北美鋰業與加拿大時代再次簽訂協議,北美鋰業向加拿大時代發行1,600萬加元可轉債。2018年3月3日,你公司對外披露北美鋰業前述增資擴股及發行可轉債事宜,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時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你公司應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重大事件的報告、傳遞、審核、披露程序,規範信息披露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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