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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例「以房斂財」都是對報告制度的戲弄

摘要長城評論

隨便報告就作數,沒有調查,也沒有核實,這樣一來,那些貪贓枉法的官員自然就不會顧忌報告制度的存在。

北京一套三百平方米的房子,一千多萬元的購房款,成為指控劉有才受賄的主要證據。案發前,1963年出生的劉有才是山西省襄垣縣縣長助理、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2015年9月,他涉嫌受賄罪被逮捕。2018年5月,山西省沁源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劉有才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5月25日澎湃新聞)

對於「以房斂財」式貪腐,公眾見過的鮮活案例早已一打又一打,別說「劉有才」之流逃不過專業法官的「火眼金睛」,連我們也很難糊弄過去。

高明嗎?一點也不高明!拿劉有才來說,搞的這一套就是「以房斂財」之「借錢購房」嘛。說白了,就是過往「退居二線時向企業借錢海外買房,廣東省國稅局原局長受審」、「江西副省長姚木根落馬稱借錢買房,十幾套房產來源不明」、「廣東中山官員向房產商借錢買房索賄50萬」的翻版。

法院其實已經點破案情實質,被告人劉有才作為公安局長,其法定職權對李忠的企業有特定管理職責,他與李忠之間存在職務和業務上的制約與被制約、管理與被管理的地位差別,而他利用權力影響力讓李忠為其支付房款,實際上就是對財物的索取或接受,是受賄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而近年來,「以房斂財」在腐敗場上已掀起波濤駭浪,從公款建房、違規佔用,到權房交易、低價購房、高價賣房、借錢購房,可謂花樣迭出。

圖片來源於視覺中國

令人費解的是,「以房斂財」這種表現形式儘管特殊,但這樣的貪腐手段其實也很下策。拋開「目標大」、「容易被人跟蹤到」等不談,領導幹部報告制度明明擺在那裡,而本人名下或妻子或子女房產和車位這些可是屬於必須報告的個人事項,一旦報告北京有1200多萬的住房一套,這不就是自投羅網嗎?有報告制度,也無所畏懼,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結論:每一例「以房斂財」都是對報告制度的戲弄。

報告8項家事、6項家產共14項內容,更加突出與領導幹部權力行為關聯緊密的家事、家產情況,從制度層面來看應該說對幹部管理監督要求、懲處力度更嚴更大了,但何故制度沒有「捕捉」到「1200萬一套房」「十幾套不明房產」等重要信息,值得深思。「要認真履行職責,持之以恆抓好《規定》、《辦法》的組織實施,加強抽查核實,敢於較真碰硬,對不如實報告或者存在其他問題的要嚴肅處理,切實維護報告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這樣的要求也在警示,報告制度並非幹部報告完就萬事大吉,更多的工作其實還在報告後,得抽查,得核實,得較真碰硬。

隨便報告就作數,沒有調查,也沒有核實,這樣一來,那些貪贓枉法的官員自然就不會顧忌報告制度的存在。據最新消息,保山市紀委於近日對18名不如實報告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問題的同志在全市點名通報,共有16人還受到黨紀處分,其中14人受到警告處分,2人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相信類似的較真逗硬一旦多了起來,並且形成常態,報告制度就能釋放出巨大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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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強

編輯:郭慧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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