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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遇阻!「怕上火喝加多寶」被判存誤導性表述,不得作商標使用

自2012年起,王老吉有限公司先後四次因「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標提出申請或訴訟。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標含誤導性描述,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誤導性描述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產生錯誤的認識。」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及法律事務部(廣州)主任牟晉軍表示,商標本身具有一定的廣告宣傳效果,只要稍有「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之嫌,商標的申請註冊都可能會不予通過並禁止使用。

「怕上火喝加多寶」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圖片來自網路

兩次申請商標,複審依舊不予註冊

2012年6月,加多寶以「王老吉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註冊「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標的申請。南都記者在中國商標網上了解到,該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包括醫用營養飲料、醫用營養食物等。

2013年12月,廣葯集團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經審理,商標局作出不予註冊決定。「王老吉有限公司」不服商標局所作的上述決定,於法定期限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

在複審過程中,「王老吉有限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廣告原創資料、廣告製作合同等證據,並稱「怕上火喝」是其獨創並首先使用的廣告用語,經過了長期、持續地使用,公眾已經將該廣告語與王老吉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唯一地聯繫起來。訴爭商標指定商品並未以是否預防「上火」作為消費者選購的依據,故而不會誤導公眾,不存在誇大宣傳的情形。

2016年10月,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訴爭商標不予核准註冊。「王老吉有限公司」不服被訴決定,繼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訴爭商標帶有誤導性描述

2017年12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因沒有相關證據證明「王老吉有限公司」生產的上述商品具有預防上火甚至去火的醫療、保健功效,訴爭商標的描述具有誤導性描述的內容。故駁回了「王老吉公司」的訴訟請求。

加多寶方面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8年5月1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稱,訴爭商標可從字面意思理解為「如果擔心上火,就喝……」的含義,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醫用營養飲料;嬰兒奶粉;嬰兒食品;醫用營養食物」等商品上,會使公眾聯想到食用帶有訴爭商標的上述食品,會具有預防上火等保健功效。相關公眾會認為是對產品功能的宣傳性用語,從而可能誤導公眾。

專家:商標權是私權,認定「誤導性描述」相對嚴格

「誤導性描述」、「虛假宣傳」在《商標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多部法律法規中均有涉及。

牟晉軍表示,商標權作為一種私權,通過註冊商標的行為即能產生壟斷的商標權利,故在《商標法》上對「虛假宣傳」、「誤導性描述」的認定標準會相對嚴格。只要稍有「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之嫌,商標的申請註冊都可能會不予通過並禁止使用。

據牟晉軍介紹,所謂「誤導性描述」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錯誤的認識。比如,商標取名為「國酒」、「零缺陷」,或名稱中包含有某外國地名,但該商品並非來自該地等。

「商標本身具有一定的廣告宣傳效果,一般性地誇大商品或服務質量,在不會導致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產地等產生誤認的,也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比如說『永久』牌自行車,雖然有誇大的成分,但只是說明了產品質量上乘。但公眾在購買飲料時一般不會對其功效進行深度的思考,在『加多寶』案中,『怕上火』這一標識會使公眾誤認為商品具有預防上火或者去火的功能,商標管理部門及法院在這個案件審理中也是考慮了這一點。」牟晉軍說。

牟晉軍表示,作為商標使用或註冊的的標誌在文字、圖形等內容上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即便在商標註冊審查時沒有發現,在後續的使用過程中也隨時面臨被撤銷的可能,而且沒有時效的限制。

采寫:南都記者 秦楚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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