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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少年與同事聚餐後 執意下水游泳不幸溺亡

今年17周歲的重慶小伙李某到紹興嵊州某電器公司做文員,一個多月後,受同事邀請聚餐,李某未聽同事勸阻,跳入水塘游泳不幸溺亡。李某家屬向公司索取賠償金,但公司不同意賠償,雙方爭執不下,事情陷入了僵局。

(網路配圖 圖文無關)

近日,經過嵊州市經濟開發區(浦口街道)司法所調解員的多次協調,一起聚餐的部門同事,從人道主義出發,願意一次性給予死者家屬一定的現金,並協助死者家屬處理李某死亡的相關事宜,雙方達成協議。

死者未成年,家屬追責任

李某生於2000年6月14日,未滿18周歲,於今年3月份應聘到嵊州某電器公司上班。4月28日,入職一個多月尚在試用期的李某受同事邀請,與所在部門領導、同事一起前往崇仁聚餐。中飯後,李某仗著自己水性不錯,執意下水游泳,同事們見狀紛紛勸阻但未果。

(網路配圖)

不久,岸上的同事們發現李某在水中掙扎且開始下沉,趕緊下水救援,並撥打報警和急救電話,最終將其打撈上岸,但卻因錯失搶救時間,李某離開人世。

得知噩耗的李某家屬次日趕到嵊州,找到了李某生前上班的某電器公司,要求公司方賠償65萬元,理由是李某未滿18周歲,屬於「童工」,且人是由公司方帶出遊玩,聚餐期間李某飲酒才導致悲劇發生,公司理應負全責。

公司部門經理范某則稱,此次聚餐是受部門員工的個人邀請,屬個人行為。況且事發前,大家力勸李某不要下水,但他不聽。在李某溺水後,同事都奮不顧身極力營救,並及時送醫,已經盡了最大努力。因此公司無責,不應該由公司賠償。

兩大爭議點,調解化解

雙方爭執不下,找到嵊州市經濟開發區調委會申請人民調解。調委會成員、司法所所長錢力了解雙方訴求後,發現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公司僱傭未滿18周歲的李某是否屬於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此次部門聚餐的組織主體究竟是誰。

錢力告訴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用工方必須向勞動部門報備,同時《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因此,年滿17周歲的李某,在公司報備勞動部門的前提下,受雇於該電器公司,公司並無違法之處。

其次,經過核實,部門經理范某所言屬實,當天的聚餐是個人組織的活動,不是公司行為。同時在部門同事已盡了勸導義務的前提下,李某還是執意下水游泳,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自己應負主要責任。

在司法所的努力下,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李某所在部門全體員工在部門經理帶頭下,從人道主義角度,補償李某家屬喪葬費、住宿費等共計62314元;李某家屬放棄因此事引起的訴訟請求。

轉載自:掌上紹興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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