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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民事訴訟中重複訴訟問題研究

一、提出問題

筆者最近接觸了一個專利案件,抽象點介紹案情如下:A公司生產一款涉嫌侵權產品,賣給了B、C,B、C再賣給了用戶。權利人D發現後,先後在B地起訴B和A、在A地起訴A、在C地起訴C和A,相應的要求A、B、C承當侵權責任,三案先後開庭,其中A地法院以重複訴訟為由駁回起訴。權利人D當然不服,認為不是重複訴訟,遂提起上訴。該案的爭議焦點集中在權利人D在後提起的訴訟是否構成重複訴訟。那麼何為重複訴訟?重複訴訟的構成要件為何?在專利訴訟實踐中如何規避重複訴訟?重複訴訟普遍存在與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甚至是刑事訴訟,但它們的原理各不相同,本文僅討論專利民事訴訟中重複訴訟的問題。

二、禁止重複訴訟的內涵和淵源

「禁止重複訴訟」目前已成為司法實務界和學界一項共識,但在我國早期民事訴訟法中,僅在少數文件中涉及到重複訴訟的問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 法釋[2001]7 號)第6 條規定:「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指出該條規定的理論依據為「一事不二理」原則。①事實上,民事訴訟法中「重複訴訟」這一概念即來源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一般認為,一事不再理原則起源於羅馬法,表述為「ne bis in idem」。羅馬法學家在解釋一事不再理的根據時發展出「訴權消耗」理論,該理論認為「訴權因訴訟系屬而消滅,對同一訴權或請求權,不允許二次訴訟系屬」,②既然訴權已經消耗,那麼當事人當然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請求再次進行審判。由此可知,一事不再理最初包含了「訴訟系屬」的效力。此外,在古代羅馬法時代,由於還是實體法和程序法合一的時代,在實體法與程序法不分的體制下,判決具有變更權利的功能,而非僅僅對實體權利的簡單承認。③因此,從古代羅馬法的情形來看,一事不再理實際上已經包含了訴訟系屬( 禁止重複訴訟) 和確定判決既判力的作用,是兩種效力共同作用的結果。④

羅馬法上一事不再理的觀念對後世法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不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他們的法律都繼承並發展了這一觀念。大陸法系國家中,德國自進入普通法時期,「既決案件抗辯」理論逐漸取代了「訴訟消耗」理論成為一事不再理的根據。隨著普通法的發展,判決效力逐漸被納入到「既決案件抗辯」理論框架中。此時,對於後訴「一事不再理抗辯」的前提只能是前訴判決已經確定。對於前訴還未判決前,後訴因尚未產生具有效力的判決只能採用「訴訟系屬抗辯」。在普通法發展末期一事不再理最終演變為作為確定判決效力的既判力制度,羅馬法中一事不再理的根據也就分化為「訴訟系屬抗辯」」既決案件抗辯」( exceptio rei judicatae ) 這兩類。⑤在日本,民事訴訟法學者論及一事不再理這一概念時往往也與確定判決既判力聯繫起來,通常認為一事不再理是既判力的作用的結果。⑥

現在大陸法系的德、日已經不再使用「一事不再理」這一概念。對於重複訴訟案件,後訴被告可以提出訴訟系屬抗辯,法院通常以前訴已經訴訟系屬駁回後訴。對於前訴判決已經生效的案件,以既判力的遮斷效力駁回後訴。對於禁止重複起訴,現在在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僅指訴訟系屬後不再允許當事人就該案再提請求的行為。⑦

三、我國關於重複訴訟的規定及分析

1.我國關於重複訴訟的規定

時間來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法釋[2015]5號)(以下稱《民訴法解釋》),其中第247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我國民訴法第一次對重複訴訟作出明確規定,總體上是值得稱讚的,但細心觀察就會發現該條將前訴尚未完結與前訴判決已生效兩種情況統一到一個「重複訴訟」概念中來,這與上文討論的重複訴訟概念不太一樣。

在從世界範圍來看,目前德、日、美、歐盟等主要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對於重複訴訟的規制,一般都對前訴尚未完結與前訴判決已經產生既判力的情況區別對待,沒有把兩種情形糅合為一個法律條文的處理方式。⑧為何《民訴法解釋》要獨樹一幟呢?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可窺一二。最高院認為無論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前述兩種情形。大陸法系國家通過訴訟系屬效力和既判力的消極效力共同承擔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功能。⑨而我國受大陸法系影響較深,按最高院的觀點,兩種情形似理當規於同一法條。但有學者認為之所以如此規定,是考慮到大多數司法人員對既判力概念不熟悉,完全照搬國外立法使用既判力理論約束判決生效後的重複起訴行為難以達到預期效果,將兩種情形規與同一法條,更符合我國的司法國情與審判實踐。⑩根據前文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梳理,筆者比較贊同後一觀點。既然如此,那麼就不糾結247條的規定是否合理,筆者接下來結合現有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對247條進行詳細的分析。

2.關於重複訴訟的分析

根據《民訴法解釋》247條的規定,一般認為構成重複訴訟應同時符合三個條件:後訴與前訴當事人相同、後訴與前訴訴訟標的相同、後訴與前訴訴訟請求相同。因為本文主要探討現有法律制度下專利訴訟中的重複訴訟問題,因此下文分析主要立足於現有規定和司法實踐,對重複訴訟的識別標準逐一分析。

2.1.當事人相同

當事人作為民事訴訟的主體,法院所作判決對其有拘束力,因而當事人同一是構成重複訴訟的必要條件。民事訴訟具有相對性,因此如果前後訴主體不同,即使訴訟標的相同,那麼也不構成重複訴訟。此處所指當事人相同不僅指前後訴原被告都相同,還包括前後訴處於不同訴訟地位的當事人。按照最高院的觀點,還應包括其他承受訴訟結果判決既判力主觀範圍所及的主體,具體包括:訴訟擔當人、訴訟參加人、當事人的繼受人、未當事人或者其繼受人佔有請求的標的物的人、既判力效力所及的一般第三人,11訴訟地位在所不論。

特別的,在專利訴訟訴訟實踐中經常碰到前後訴僅有部分當事人相同的情況,如本文開頭所舉例子,製造商通常會將產品出售給多個銷售商,銷售商再出售給用戶。現實中,權利人一般是通過銷售商在市面上銷售的侵權產品來發現侵權行為,並以此「倒查」製造商,因此權利人在起訴時多喜歡將銷售商和製造商作為共同被告。通常,市面上存在的銷售商有多個,並且分布在不同的地域。權利人為全面打擊侵權行為,會在各地法院對銷售商和製造商提起訴訟,由此就會發生前後訴中有部分當事人(原告、製造商)相同、部分當事人(銷售商)不相同的情況,對於這種存在多人侵權的情況,該如何認定「當事人相同」呢?

對於上述問題,法律、司法解釋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也沒有進行闡述。學界對於專利訴訟中前後訴當事人不完全同一是否屬於「當事人相同」存在爭議,主要有肯定說和否定說。主張肯定說的如張利鋒,其認為「如果前後訴訟的主體不同,則不能構成同一訴訟。但在涉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中,兩訴的主體不同亦可構成重複訴訟。事實上,不論前後兩訴中當事人相同與否,如滿足重複訴訟之構成條件,至少須有一方當事人參與前後兩起訴訟。」12根據該觀點,知識產權產權訴訟中的「當事人相同」不要求當事人完全相同。持否定說的如丁文言,其認為在李昌奎訴超星公司、貴州大學一案中(下文將詳述),因前後訴中因侵權高校存在不同,當事人即不完全相同,不屬於當事人相同的情形。13再如卜元石教授認為「多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比如生產者與銷售者……不同用戶未經許可上傳同一部作品,因未構成重複訴訟,也無須在同一案件中起訴,可以分案處理。」14根據卜教授的觀點,前後訴中當事人不完全同一的不構成「當事人相同」。

在學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考察司法實踐的做法為我們提供方法論。如李昌奎與超星公司、貴州大學侵害著作權一案,15在該案發生之前,李昌奎就超星公司及超星公司的其他用戶在各地法院已經提起多起訴訟。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其中一審法院認為構成重複訴訟,二審和再審法院認為不構成重複訴訟,最高院在再審判決書指出「李昌奎針對世紀超星公司、超星數圖公司及其用戶的侵權行為,在不同的法院已提出多個侵權訴訟,每一個侵權訴訟之間雖有關聯,但被訴侵權主體不完全相同,訴訟請求亦不能相互涵蓋,故世紀超星公司主張本案李昌奎系重複訴訟的理由不能成立。」由此可知,著作權侵權案件中,以製作(造)商、銷售商和不同用戶為被告先後在不同法院提起訴訟,最高院認為判斷此類案件中的「當事人(主體)相同」的標準應是當事人完全相同。又如蔡朗春與新力公司、家家衛浴公司、金達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後訴),16在該案發生之前蔡朗春就製造商新力公司與其他銷售商在另一法院提起了訴訟(前訴),最高院首先認定前後訴當事人不完全相同,然後認定在前後訴中對新力公司而言當事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相同,因此蔡朗春在後訴中對新力公司所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這種分別判斷的思路也是頗為可取。但話說回來,根據最高院在該案中的觀點,構成重複訴訟的必須是當事人完全相同。再如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與朝陽區昶發稻香村食品店(註:經銷商)一案(後訴),17在此案發生之前蘇州稻香村公司已在北京就製造商北京稻香村視頻有限責任公司提起商標權侵權訴訟(前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管轄權異議裁定書中指出「本案與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起訴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當事人並不相同,故不構成重複起訴。」由此可知,對同一商標的侵權,在不同法院分別起訴製造商、銷售商,吉林高院認為此類案件中「當事人」相同的標準應是當事人完全相同。從上述法院的觀點可以看出,在知識產權訴訟中,不管在最新司法解釋頒布之前還是頒布之後,法院對於當事人(主體)相同的判斷標準是一脈相承的,即前後訴當事人(主體)必須完全相同。

綜上,在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學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對於專利訴訟來說,大致可以以司法實踐中的通常做法作為參考,即「當事人相同」指的是當事人完全相同。因此在專利維權訴訟中,權利人可以以此為標準選擇被告當事人,規避重複訴訟。

2.2.訴訟標的相同

對於訴訟標的的識別標準,存在多種學說,包括舊實體法說、新實體法說、新訴訟標理論(訴訟法學說,包括二分肢說、一分肢說)、訴訟標的相對理論。18一般認為,我國目前實務中遵循的是舊實體法說,該說比較符合我國民事訴訟的實際情況。19所謂舊實體法說,其原義是以實體法上的請求權作為訴訟標的識別標準。20或者認為訴訟標的是指實體法上的法律關係。21或者認為訴訟標的是實體法上的權利或者法律關係,實體法上的權利與法律關係沒有區別,22最高院也持這種觀點。23有學者則將第一者稱為「傳統舊說」,將第二者稱為「國內舊說」。24而作出這種區別的原因在於一個法律關係可以產生多個請求權,如在專利侵權案件中,不管是侵害專利權的哪一項權能,都會產生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多個請求權,如果以法律關係作為識別標準,那麼各個請求權就必須在一個訴中提出,如果以實體請求權為識別標準,那麼各個請求權就可以通過不通的訴訟來實現。25在訴訟實踐中,法院一般也不會闡述是根據哪種理論得出前後訴的訴訟標的相同或者不相同的結論,比如筆者接觸的這個案件中,法院即根據前後訴的起訴狀、庭審筆錄等,籠統的說前後訴訴訟標的相同,構成重複訴訟。

既然不能通過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和文件確定訴訟標的具體內容,就只能尋諸於司法實踐中的裁判文書。在最新司法解釋頒布後甚少有裁判文書對涉及到訴訟標的內容確定的問題,不過還是有的。在青島中金公司與中鐵置業公司聯營合同糾紛一案中,26最高院對訴訟標的內容即進行了闡述,該案裁定書認為「判斷兩次起訴的訴訟標的是否相同,應當以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所請求裁判的事項及其依據的法律事實而確定。」也就是說訴訟標的識別標準為「法律關係」+「案件事實」,結合最高院在解釋「247條」時指出訴訟標的識別標準是實體上的權利或者法律關係,可以推知最高院實際上將實體權利識別標準等同於法律關係識別標準(而不是將法律關係識別標準等同於實體權利識別標準),類似於漢語中的偏義複詞。據此理解,在專利訴訟中,權利人則可以通過不同的訴訟來實現多個請求權。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裁定將案件事實納入考量因素,這也可以從新司法解釋頒布之前最高院的部分裁判文書尋找到蛛絲馬跡。如前文蔡朗春一案,最高院認為「所謂重複訴訟是指訴的主體、請求、事實和理由實質相同的訴訟。」可知最高院在新民訴法司法解釋頒布前認定重複訴訟的標準與「247條」的規定是一脈相承的,其中主體和請求相同這兩個條件沒有變化,而事實和理由是否可以視為訴訟標的,本文則不再論述,但可確定的是最高院在最新民訴法頒布之前就將案件事實作為重複訴訟的一個考量因素。通常司法解釋是最高院結合審判實踐作出的一些具體規定,從這一層面可知在審判實踐中識別訴訟標的時應考慮案件事實這一因素。

在專利訴訟中則特別需要考慮案件事實這一因素,因為權利人對製造商和不同銷售商提起訴訟,前後訴中針不同銷售商的銷售行為,這一點上前後訴案件事實不同,如果認為這種情況也屬於訴訟標的相同,那麼將與民事訴訟相對性原理相悖,這從前文蔡朗春案法院僅認定針對新力公司的部分構成重複訴訟可以看出。此外,寧德中院也持類似的觀點,在西門子公司訴李明芽、新昌縣西門公司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27在該案發生之前西門子公司對新昌縣西門子公司和其他銷售商提起了前訴,寧德中院僅認為後訴中關於新昌縣西門子部分構成重複訴訟,但對不同銷售商的銷售行為進行了審理。

綜上所述,關於訴訟標的我國實務中遵循的是舊實體法學說,但是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對訴訟標的內容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通過考察司法實踐可以發現,法院傾向於以「法律關係」+「案件事實」的模式來闡述訴訟標的,審判中也逐漸注重對案件事實的考量。而專利維權案件中,通常會涉及到多個主體的使用、製造、銷售、許諾銷售等侵權行為,相對應的侵權事實不同,因此在識別專利維權案件訴訟標的時應注意事實因素的考量。

2.3.訴訟請求相同

構成重複訴訟的第三個條件是前後訴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裁判結果,這其中「實質否定」意味著前訴已經完結,在學理上屬於既判力範疇,而本文僅討論前訴尚處訴訟系屬,因此對於「實質否定」標準不再贅述。

值得注意的是,《民訴法解釋》將訴訟請求與訴訟標的區別開來,將訴訟請求相同規定為一個獨立的條件。對於訴訟請求與訴訟標的的關係,學界存在一元論和二元論的爭論。持一元論觀點的學者認為按照舊實體法說學說,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為同一概念,沒有區別的必要。28持二元論觀點的學者則認為,訴訟請求是一個比訴訟標的更大的、上位的概念,將訴訟請求和訴訟標的予以並列存在邏輯上的缺陷,29訴訟標的是最小的審理單位。30最高院則認為訴訟請求是建立在訴訟標的基礎上的具體聲明,31根據該觀點,訴訟標的是比訴訟請求更大的、上位的概念,訴訟請求是最小的審理單位,這似乎更接近二元論,但與傳統的二元論又不一樣。這種矛盾的認識是基於對舊實體法說的認識差異而形成,傳統舊說認為訴訟標的識別標準是實體權利,具體來說是以具體權利的個數為依據,32比如專利侵權訴訟中存在停止製造、停止銷售、賠償損失等多個實體請求權,也就存在多個訴訟標的(停止侵權的給付之訴、賠償損失的給付之訴),因為訴訟標的已經是最小的審理單位,因此不需要通過訴訟請求來判斷是否屬於重複訴訟。根據《民訴法解釋》第247條,訴訟標的識別標準是法律關係,專利侵權案件中及只存在一個侵權法律關係,也就只有一個訴訟標的,該訴訟標的下還可細分出多個訴訟請求,比如停止製造、停止銷售、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即使根據最高院所持「二元論」,訴訟標的作為上位概念與訴訟請求並列似乎也不妥。之所以將這兩者並列,原因是最高院認為具體請求的內容對識別訴訟標的及釐清其範圍具有實際意義。33這可以理解為最高院怕下級法院掌握不了訴訟標的識別,因此特別規定了一個輔助工具。

最高院這麼規定雖存在爭議,但在沒有新規定出台前,實踐中應按照最高院的規定操作,在確定訴訟請求時應避免前後訴的一致。以本文開頭所舉例子說明,因為專利權包含禁止使用權、禁止製造權、禁止銷售權、禁止許諾銷、禁止進口權多項權能,具體責任承擔則包括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權利人可以在前後訴中就請求法院處理不同的侵權行為,要求對方承擔不同的侵權責任,以此避免出現前後訴訴訟請求相同的情況。

四、專利民事訴訟實務中規避重複訴訟之道

1.將製造商列為當事人的案件

對於將製造商列為當事人的案件,結合前文對重複訴訟三個條件的分析,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避免重複訴訟:

(1)對於主體的選擇,可以在各經銷商所在地分別以經銷商和製造商為共同被告,在製造商所在地以製造商為被告,這樣也可能存在製造商部分存在重複訴訟的問題,則需要在訴訟請求上加以規避;

(2)對於訴訟請求,可以要求經銷商承擔停止侵權(銷售、許諾銷售)、賠償損失的責任,應注意的是要求經銷商承擔的各種責任應在一個訴中提出,並要求製造商僅對該案中經銷商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製造商所在地法院提起的針對製造商的訴訟,則可以要求製造商承擔停止侵權(停止使用、製造、銷售、許諾銷售)責任、賠償損失(不包括在經銷商法院起訴的要求製造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部分),應注意的是要求製造商承擔的各種責任應在一個訴訟中提出。

(3)對於訴訟標的,訴訟標的是由法律關係和案件事實構成,當選擇了具體的當事人及被訴侵權行為,那麼訴訟標的就已經確定,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訴訟請求通常是根據具體侵權行為來確定,因此對訴訟標的的選擇都體現主體和訴訟請求的選擇上。

2.不將製造商列為當事人的案件

對於不將製造商列為當事人的案件,除了使用前文中闡述的方式規避重複訴訟外,還可以在各經銷商所在地分別對經銷商提起訴訟,要求各經銷商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在製造商所在地法院起訴要求製造商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不包括在經銷商法院起訴的要求賠償的部分,經銷商有合法來源抗辯法院為判賠的除外)。應注意的是要求製造商承擔的各種責任應在一個訴訟中提出。

通過以上方式可以規避分別訴訟時出現重複訴訟的問題,當然,權利人可以將所有案件選擇在製造商一地同時起訴,這樣就不存在重複訴訟的問題。具體選擇何種訴訟策略,主要取決於權利人的訴訟目的和想要達到的效果。

①唐德華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序[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3.

② 夏璇.論民事重複起訴的識別及規制——對《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7條的解析[J].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16, 34(2):167-174.

③張衛平.重複訴訟規制研究:兼論「一事不再理」[J].中國法學, 2015(2):43-65.

④[日]中村宗雄:《「一事不再理」與「一事不再議」》,載《早稻田法學》第32 卷第1、2 冊( 1956 年)收錄於中村宗雄:《民事訴訟法學的基礎理論》,敬文堂1957 年版,第151 頁。轉引自張衛平.重複訴訟規制研究:兼論「一事不再理」[J].中國法學, 2015(2):43-65.

⑤參見前引④,[日]中村中雄書,第153-156 頁。轉引自張衛平.重複訴訟規制研究:兼論「一事不再理」[J]. 中國法學,2015(2):43-65.

⑥ 參見前引③。

⑦ 參見前引②。

⑧ 卜元石.重複訴訟禁止及其在知識產權民事糾紛中的應用——基本概念解析、重塑與案例群形成[J].法學研究,2017(3):91-106.

⑨ 沈德詠主編;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後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條文主旨·條文理解·審判實務[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632-633.

⑩參見前引②

11參見前引⑨,沈德詠主編書,第633頁—第634頁。

12張利鋒. 論重複訴訟的法律治理——以知識產權重複訴訟為例[J]. 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學報,2014(03):55-60.

13丁文言. 數字圖書館侵犯著作權案件中重複訴訟的認定及賠償責任的承擔李昌奎與北京世紀超星信息技術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北京超星數圖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貴州大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評析[J]. 法律適用,2011(08):108-110.

14參見前引⑧

15李昌奎與超星數圖公司、貴州大學等著作權侵權再審案,【(2010)民提字第159號】,該案入選最高院2010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案例。

16再審申請人蔡朗春與被申請人江門市新力五金塑料製品廠有限公司、佛山市家家衛浴有限公司、杭州金達衛生潔具有限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再審案,【(2012)民申字第1391號】。

17朝陽區昶發稻香村食品店與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 (2017)吉民轄終10號】。

18關於訴訟標的理論的介紹、分析可以參見吳英姿.訴訟標的理論「內卷化」批判[J].中國法學,2011(02):177-190.陳杭平.訴訟標的理論的新範式——「相對化」與我國民事審判實務[J].法學研究,2016,38(04):170-189.

19參見前引⑨,沈德詠主編書,第635頁;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21-30;嚴仁群.訴訟標的之本土路徑[J].法學研究,2013,35(03):92,106.

20參見前引19,嚴仁群文,第100頁。

21參見前引19,嚴仁群文,第93頁;劉君博. 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適格問題研究現行規範真的無法適用嗎?[J].中外法學,2014,26(01):264.

22參見前引②,夏璇文,169頁;江偉主編;邵明副主編.民事訴訟法 第3版[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6:27.也有學者將

23參見前引⑨,沈德詠主編書,第635頁。

24嚴仁群. 既判力客觀範圍之新進展[J]. 中外法學, 2017(2):546.(但該文認為在確認之訴中傳統舊說同樣以法律關係來定義訴訟標的)。轉引自前引⑧,卜元石文,第95頁。

25任重.論中國民事訴訟的理論共識[J].當代法學, 2016(3):45.

26青島中金實業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與中鐵置業集團有限公司聯營合同糾紛案,【(2013)民二終字第93-1號】。

27西門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訴李明芽等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16)閩09民初3號】。

28參見前引②夏璇文,第171頁-172頁。

29參見前引⑧,張衛平文,第58頁。

30參見前引24,任重文,第44頁。

31參見前引⑨,沈德詠主編書,635頁。

32劉明生.民事訴訟法案例研習[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336.

33參見前引⑨,沈德詠主編書,6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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