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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當你遇到家暴一定不能容忍和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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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婦聯12338維權熱線值班專家來了~

專家介紹

值班專家:張麗萍

值班時間:5月21日

專家介紹:浙江省婚姻家庭諮詢師協會會員,婚姻家庭諮詢師、高級政工師、從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十多年,連續兩屆被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聘為 「人民監督員」,擅長思想政治工作、婚姻家庭糾紛調解。

案例情況

陳女士(為保護隱私,稱舉報人為陳女士,其先生家暴人為王先生),約40歲,大專學歷,婚齡14年。

舉報主要內容:陳女士經常遭丈夫王先生家暴,王先生同時還經常家暴公公,讓舉報人心生恐懼,要求離婚,但丈夫拒絕,陳女士生怕其報復並傷害家人,目前躲避在外,希望能知道怎樣走法律途徑。

【什麼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家暴大致經過:

陳女士第一次遭家暴,是13年前坐月子時。因其生一孩為女兒,婆婆重男輕女,對媳婦生女兒不滿意。婆婆為人強勢,王先生若對妻子好一點,婆婆便認為是兒媳搶走了兒子,常常說媳婦壞話。王先生小時候就經常看到父親家暴母親,所以特別孝順母親,只要母親對媳婦不滿,王先生便家暴陳女士。坐月子期間陳女士2次遭家暴,因情緒低落導致奶腫流膿,醫生建議做手術,婆婆不讓。醫生向丈夫建議動手術,丈夫勉強同意。

2006年除夕夜,婆婆罵陳女士年夜飯燒的不好吃,陳女士說以前沒做過。婆婆便說兒媳小孩不會帶,飯不會燒,很生氣,不想帶孫女了,陳女士又被王先生被暴打一頓。陳女士想離婚,娘家人一直來都是勸和為主。

婆婆一直想要男孩,陳女士認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不想生,但兩次被迫懷孕(丈夫王先生在避孕套上扎小孔)、兩次人流,導致幾年不能懷孕。後經多方治療,吃足了苦頭,2014年男孩出生,目前在杭州工作。

2017年,公公婆婆因生計問題也到杭州,6口之家居住在一起。公公與婆婆40年不說話,一說話就吵架,經常處於分居狀態。現在只要婆婆說身體不好,丈夫就家暴公公,無論陳女士怎麼勸都無法阻止。每次看到公公遭受家暴,陳女士對未來就充滿了恐懼和鬱悶,想回老家,丈夫不讓,自己覺得快得抑鬱症,多次看過心裡醫生。

最嚴重的一次家暴是在2018年3月2日,胳膊扭傷,到醫院看病並報警。最後三次家暴在2018年3月期間,婆婆說公公跟媳婦說話被家暴,次日早晨又被家暴,下午陳女士女士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晚上回家又被狠狠暴打一頓。

每次王先生實施家暴後痛哭流涕,表示後悔。5月11日,法院調解,王先生要求陳女士撤訴,幾經折騰,在5月14遭威脅後陳女士只能撤訴。

現在大孩子已經13歲,王先生家暴越來越嚴重。近兩年陳女士多次向婚姻家庭諮詢人員及心理諮詢專家諮詢,懂得家暴對孩子的會造成壞影響,所以決心離婚,現在已獲得娘家人支持,只是目前為保護家庭不敢回家,希望得到法律援助。

案例分析

第一,王先生也是一位大學畢業生,知道一些法律常識,也知道自己打妻子和父親是違法的,但他表示關鍵時就是控制不住自己的言行。每次暴打妻子後都痛哭流涕,表示後悔,但一旦情緒上來就「原形畢露」立刻進入「角色」恢復成原本的自己。許多案例表明,家暴家庭對孩子造成了嚴重的創傷。無論是親眼目睹還是間接知曉,孩子對於媽媽被家暴通常會想去保護,但又無力保護,於是要麼跟隨媽媽陷入抑鬱、恐懼、絕望,他們要麼學習或無意識認同了爸爸的暴力模式,長大後報復爸爸,要麼不自覺地用暴力解決一切問題和對待伴侶。

媽媽逆來順受或隱忍而不去抗爭、不去保衛自己最基本的人權,這種壞榜樣帶給孩子的負面影響遠遠超過保持表面完整家庭的好處。更糟糕的是,如果再告訴孩子媽媽受苦挨打是為了他,那麼就會給孩子背上沉重的心理負擔。有些孩子會一直內疚,長大後仍感到對媽媽負有責任,在建立親密關係方面遭遇恐懼、不信任和害怕背叛媽媽等困難。

本案情基本就是這種案例的翻版,王先生從小目睹母親被父親長期家暴,但又無能為力,在他心裡從小種下了一顆長大要保護母親是情結,所以,只要母親對媳婦或父親不滿就會對其進行家暴以保護母親。

第二,要充分意識到容忍家暴的的危害性。家暴無論是對受害者還是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都是極大的傷害。陳女士自己是醫生專業畢業,尚懂得一些醫學知識,知道在情緒壓抑情況下去看心理醫生,並找婚姻與家庭諮詢師進行情緒疏導和政策諮詢。一般婦女往往會壓抑家暴情緒,除身體上出現疲勞、疼痛等問題,心理上缺乏安全感,出現噩夢、失眠、焦慮、抑鬱等癥狀。因此受害婦女要加強自我心理調節,看一些開心的書籍和娛樂節目,與比較可靠的親友談談自己的思想,參加一些可以分散注意力的活動,讓自己保持較好的心理狀態,避免壓抑。

第三,要破除可能會好的幻想。絕大多數家暴者惡習難改,不值得原諒,也難以挽救。家暴者會在施暴後甜言蜜語的道歉、痛哭流涕寫悔改書,而後卻會故態重演,尤其是有家暴歷史的家庭,一旦有家暴現象,一定不能容忍和逃避,要第一時間處理,視具體情況進行溝通、求助、報警、起訴、離婚等,不能抱有僥倖心理。

專家建議

第一,增強反家暴意識。《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應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要在72小時內做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比如已危及到生命的,要在24小時內做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二,必須及時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向法院提供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基礎性證據來支持你的申請。比如報警記錄、醫院傷情診斷證明、對方所寫的保證書等。如果沒有,就提前做好相關證據的準備工作。 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報案,尤其是處於弱勢的一方,讓公安機關出具《告誠書》,對家暴者有一定的震懾作用。

第三,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都有權利反映情況、進行求助。受害人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後需要強調的是,從受害人的陳述中,王先生不想離婚態度堅決,目前正在瘋狂尋找陳女士,正處於極度不理智的狀態,因此陳女士務必要避免與其私下單獨接觸,如要上法庭或其他需要見面的時候,務必要有親朋好友相伴,避免極端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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