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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女性遭遇家庭暴力時,可以做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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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困惑

我有一個女同學,遭遇過家暴,後來離婚了。

她的前夫,怎麼說呢,接受過高等教育,博士學歷。所以我覺得,家暴這個事情,真的和學歷沒什麼關係。學歷低不代表會家暴,學歷高不代表就安全。

她的前夫,我見過幾次,表面上看還算是一個比較溫和的人,說話也很得體。

我發現這個人的問題,是在我同學和他結婚的時候。

結婚的時候邀請我和幾個同學一起去了,去男方的老家,參加在當地舉辦的婚禮。

第一個問題:家庭和當地風俗的男權主義強烈甚至畸形。

在男方家人在場的時候,他們全家都表現出了非常明顯的大男子主義。他們吃飯的規矩是:男人不先坐下,女人是不可以先上桌的。必須等家裡的男性先坐下了,女性才能入座。

而我的同學,也必須等前夫的父親和兄弟以及他自己先坐下了,我同學才能入桌。男人不上桌,她必須在一旁站著等。

我親眼看到的是,男方訓斥我同學:我哥都還沒坐下,你怎麼先坐了?沒禮貌!

第二個問題,男方特別特別的好面子。

前面忘記說了,我那次去參加婚禮,帶著我當時的女朋友,我當時的女朋友,和我的那個女同學關係不錯,是去給她當伴娘的。

婚禮上的時候,鬧酒。

有一個賓客喝醉了,要和新娘喝酒,新娘也就是我的同學,表示自己不能喝,她酒精過敏。(這是真事,以前在學校里一起吃飯,她喝一杯啤酒,臉上脖子上就會出疹子。)

但是那個場合,她的丈夫,卻絲毫沒有勸阻的意思。

他說:今天這麼高興,我兄弟要和你喝一杯,你就喝唄!不然就是不給人面子!

我同學有些抗拒,他就又說:看在我的面子,讓你喝你還不能喝一杯嗎!

最後,是我當時的女朋友,伴娘出面,擋了一杯酒,幫著新娘喝了。

第三個問題:控制欲佔有慾特彆強。

我那位同學的筆記本,手機,他平時喜歡翻看(我聽同學自己說的),而且,有一件事情,我同學後來發現了一件事情,在她自己的筆記本里,被悄悄安裝了一個可以自動儲存QQ聊天記錄的軟體。後來她老公承認了,是他裝的。

第四個問題:對怒氣情緒的控制力非常薄弱,易怒。

婚禮的那件事情弄得很不愉快,男方認為我當場駁了他的面子,讓他在家鄉的賓客面前顏面無光。

後來他還和我同學吵了一架。

並且勒令我的同學,以後不許和我來往。

後來我同學生了孩子辦滿月酒,她邀請了我,我去了,結果他老公看見我,就直接擺了臉色。我也沒留下吃飯喝酒,送了禮物就自己離開了。

事後,我聽留在那兒喝滿月酒的其他同學說了當時的事情:兩人大吵了一架。

我的這個同學,後來和這個渣男離婚了。

原因是,我同學生孩子之前把工作辭了,生完孩子後想出去上班。先找了一個慈善性質的志願者組織加入(沒有酬勞),渣男表示不爽。我同學不得不離開了這個慈善組織,然後找了一份其他的工作,有酬勞的,而且不低。渣男再次表示不爽。

最後渣男攤牌了:你就不該出去工作,在家帶孩子操持家務就行了!

我同學不肯,雙方發生口角。

然後,被家暴了。

家暴這種事情,只要有了第一次,以後就一定會有第二次!

第二次被家暴後,我同學帶著孩子離開了那個渣男,回到了我們這個城市,然後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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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解析

首先,報警!報警!報警!

我們遇到了太多家暴受害者在企圖離婚的時候沒有證據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然後她們為了儘快擺脫暴力環境,就放棄一切應有的權利,凈身出戶,無法帶走孩子。沒辦法,因為一般來說去起訴離婚第一次都不判離,要等上半年再起訴一次才會判離,而這些遭受家暴真的下定決心要離開的人,真的耗不起這半年。

但是!根據《婚姻法》32條,「實施家庭暴力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換言之,如果能夠認定家庭暴力存在,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就該判離!並且施暴者屬於過錯方,根據《婚姻法》46條,「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不管是為了爭取自己的應得權益,還是為了儘快離婚擺脫施暴者,首要的就是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而有太多人默默忍受了一切,不跟婦聯說,不跟居委會說,不跟親朋好友說,不跟警察說(但這不是她們的錯,真的,她們也遇到了太多去求助卻被告知「夫妻間忍一忍就好「的情況),等到不行了,想離婚了,想證明對方經常毆打了,手頭卻只有幾張淤青的照片或者醫院病歷,怎麼證明是他打的??

所以現在,我們在宣傳或者在回答諮詢的時候都會強調,希望受害人能夠及時報警,並且1.要求警方務必出警(反家暴法的規定);2.向警方爭取告誡書;3.要求警方詳細完成問詢筆錄;4.如果傷情較嚴重的,要求警方介紹進行傷情鑒定。這些才是實打實的,能夠證明價保存在的證據!

同時,警方出具的告誡書,可以對施暴者起到一定程度的威懾作用。如果受害人並不想離開施暴者(這也有多方面原因,子女、經濟狀況、父母等等,這裡不詳細展開了),通過這個告誡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約束施暴者,給受害者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而並非一些受害人以為的,一旦報警是不是老公就會被抓進去,這個家就要散了blabla,我覺得告誡書其實算是一個緩衝作用吧。

另外,旁觀者如果直擊家暴現場,如果不敢或者衝突較為嚴重不適合站出來制止,也可以報警。

其次,找一切可以求助的機構。

包括但不限於當地婦聯權益部、村(居)委會、當地的一些社會組織、對方和自己的單位、民政、救助站等等。

首先這是這些機構應該承擔的救助義務。其次,找他們求助的過程也是家暴留證的過程。真的,別等到打的受不了想離婚想證明自己遭受家暴才發現什麼都證明不了!

不要羞於求助,正如之前的一位朋友回答的那樣,你沒有錯!

而且如果有必要的話,最好帶上目睹家暴的子女一起心理諮詢。

然後,還可以考慮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這個主要作用也是約束對方不要再進行家庭暴力行為。如果被家暴,或者你感受到家暴的威脅,就可以找你住所地或者家暴發生地法院申請保護令(但是就我們現在的實踐看,對證據要求還是比較多,如果有警方出警記錄的話就相對來說容易申請一些),可以申請要求對方不要毆打、不要騷擾、不要接觸、搬出住所等等,這也是相對離婚來說的一個緩衝階段,或者是在覺得比較危險的情況下一個保護手段吧。具體如何申請保護令建議向我上面說的機構,或者是找婦聯啊居委會啊申請法律援助,讓律師協助。

當然,我們理想的狀態是,受害人敢於張口說出自己遭遇的困境,警察重視家暴問題,法官理解家暴受害人面臨的家暴危險,社會組織群策群力為受害人提供多種多樣的支持。(後面這些也是受害人敢於說或者敢於離開的原因啊……)

但是,真的,好難。

對方就是拿你的父母子女威脅你,說只要敢離婚就殺你全家或者不讓你見孩子,怎麼辦?

警察說我這邊只能拘留他兩天,他出來了只會打你更狠,怎麼辦?

社區和婦聯第一反應還是,我們只能調解調解,怎麼辦?

法官說我認定不了這裡存在家庭暴力,這個保護令我不能簽發(哪怕對方的行為和言語已經非常恐怖),怎麼辦?

只能希望不管是家暴受害人還是我們這些旁觀者都能行動起來,希望公權力切切實實的行動起來。要不還能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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