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銀行投資ABS,一文讀懂可能享受的政策紅利有哪些?

銀行投資ABS,一文讀懂可能享受的政策紅利有哪些?

原創聲明 | 本文作者為金融監管研究院院長 孫海波。歡迎個人分享轉發,謝絕媒體、公眾號和其他網站轉載。

摘要

從資管新規到近日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ABS似乎一直獨得監管恩寵。本文通過梳理和解讀近期監管文件,簡要介紹ABS在一輪又一輪的監管中獲得的那些政策紅利。

監管文件一:資管新規

政策紅利1不屬於資產管理產品

第三條 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筆者解讀

這說明ABS產品並不屬於資管新規中的資產管理產品。和資管產品投資非標或者其他資管計劃嵌套相比,ABS投資具備很高的政策優勢:

1.不受期限匹配要求的限制,可以實現期限錯配;

2.公募基金可以投資ABS,私募基金投資不受同一個管理人發行多個產品投資同一款ABS,需要向上穿透識別合併計算是否超過200人限制;

3.資管產品投資ABS不屬於嵌套。

筆者認為,資產證券化業務與上述資產管理產品的最大的區別在於,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專項計劃僅是連接基礎資產和投資者之間的通道,屬於被動管理(由於基礎資產有現金流支撐,再加上結構化等信用增級,這種被動管理被監管認可);而新規希望將上述資產管理產品打造成主動管理型的產品,而非充當被動管理的通道。

政策紅利2:或獲得估值紅利

第十八條 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

(一)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

(二)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筆者解讀:

(1)未來金融機構會集中在配置此類流動性不好,估值不可靠的資產。後續可能會導致很多機構扎堆利用該條款。

(2)如果沒有活躍交易場所,或者有活躍交易場所但交易不活躍且估值不可靠,那麼其實意味著信息披露不充分、流動性不高,這其實是和標準化資產定義實質上是衝突的。

(3)這與新會計準則22號對金融資產的分類相符合。

(4)私募債和ABS比較適合第二款規定的估值方法,未來應該有監管統一認定口徑。

監管文件二:《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

政策紅利1:穿透授信VS穿透計量風險暴露

該辦法雖然依舊要求商業銀行應使用穿透方法,將資管產品和ABS基礎資產的最終債務人作為交易對手並計算其風險暴露,但大額風險暴露並沒有要求「穿透授信」。

實際上穿透授信是一個事前控制的概念,如果一律要求穿透授信,則意味著所有同業投資的管理人沒辦法真正履行主動管理的職責。對於ABS和公募基金更是沒有可能性,一方面,現階段ABS和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水平還完全達不到銀行授信的水平;另一方面,關聯方的識別問題、事前審批的漫長流程等使得穿透授信更像是神話。

此次大額風險暴露的要求實際上是穿透計量風險暴露,是一個事後統計的概念。

政策紅利2:放寬匿名客戶對ABS的限制

特定風險暴露計算方法:

1.商業銀行應使用穿透方法,將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的最終債務人作為交易對手,並將基礎資產風險暴露計入該交易對手的風險暴露。對於風險暴露小於一級資本凈額0.15%的基礎資產,如果商業銀行能夠證明不存在人為分割基礎資產規避穿透要求等監管套利行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應將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本身作為交易對手,並視同非同業單一客戶,將基礎資產風險暴露計入該客戶的風險暴露。

2.商業銀行能夠證明確實無法識別基礎資產並且不存在監管套利行為的,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對於所有投資金額不小於一級資本凈額0.15%的產品,商業銀行應設置唯一的匿名客戶,並將其視同非同業單一客戶,將所有產品的基礎資產風險暴露計入匿名客戶。對於單個投資金額小於一級資本凈額0.15%的產品,商業銀行應將產品本身作為交易對手,並視同非同業單一客戶,將基礎資產風險暴露計入該客戶的風險暴露。

筆者解讀:

徵求意見稿要求銀行將無法穿透的ABS均納入匿名客戶。由於目前ABS基礎資產的複雜性以及信息披露水平,這一規定將會使得大部分ABS被納入匿名客戶,從而大大限制銀行對ABS的投資。

然而,在正式稿中,監管作了一定的妥協,即允許符合條件的產品不使用穿透方法,同時又增加了將「產品本身」作為交易對手(非同業單一客戶)的情形,從而符合一定條件下豁免穿透看底層資產的風險暴露,大幅度降低操作難度。

也就是說,針對資管和ABS的風險暴露計算,會存在三種情況:(1)穿透計入最終債務人的風險暴露;(2)計入產品本身的風險暴露(一個產品視為一個非同業單一客戶);(3)計入匿名客戶(視為非同業單一客戶)。具體如下圖所示:

對於能識別基礎資產的資管產品或ABS產品來說,其計算順序如下:

監管文件三:《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

政策紅利:ABS不參與流動性匹配率的計算

其中,其他投資指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外的表內投資,包括但不限於特定目的載體投資(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

筆者解讀:

在附件4中並沒有提及ABS。如果按照資管新規的標準,ABS並不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特定目的載體投資。同時,根據G31報表的定義,銀行間和交易所的ABS以及ABN屬於債券一種,所以也不納入流動性匹配率計算的考核(效果上看等同於所有債券和ABS都按照折算率為0進行計算)。

但實際上ABS流動性比較差,同時部分ABS屬於非標轉標(單家銀行高比例投資,由銀行主導整個授信、發行、投資的流程,是典型信貸類資產轉化而來,俗稱「非標轉標」),如果一律都不納入流動性匹配率,實際上給與過多的激勵。

綜上,在資管新規、《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這幾把「尚方寶劍」下,ABS不僅「免於一死」,還持續獲得利好。筆者認為,在多重監管共振下,ABS或享受至高無上的政策紅利!

(正文完)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金融監管研究院 的精彩文章:

IPO、再融資等躺槍徹底結束,證監會明確30工作日恢複審查

TAG:金融監管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