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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被遺忘校車身亡 悲劇為何一再發生

又一起幼童被遺忘在校車內身亡的悲劇!5月24日早上,武漢江夏藏龍島一家私立幼兒園的司機在接送孩子後,將一名四歲半的幼兒遺漏在車上。8小時之後,當天下午發現孩子昏迷在車子的過道上,孩子被緊急送往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每一起幼童被遺忘校車內身亡的悲劇,情節都大同小異,甚至幾乎一模一樣。每一起幼童被遺忘校車內身亡的悲劇發生後,人們除了無比痛心和對責任人員出離的憤怒,也會從大體相同甚至完全一樣的角度總結教訓,認為麻痹、粗心、責任心缺失是殺死幼童的兇手。以武漢發生的這起悲劇為例,有權威媒體發表評論《別再讓麻痹毀掉生命》,認為「無論司機還是老師乃至園長,只要有一個人稍微上點心,就可避免悲劇,但偏偏所有的環節都失陷了」。

的確,從司機、隨車照管人員到幼童所在班上的教師,再到幼兒園其他教師以至幼兒園園長,只要其中任何一個人多一點兒責任心,不那麼粗枝大葉、麻痹大意,就可以通過對相關環節的檢查、把關發現少了一個孩子,進而回溯、倒查到校車環節,悲劇就完全可以避免。然而,為什麼總有一些地方的幼兒園校車司機、教師、園長粗心麻痹、責任心缺失,屢屢釀成幼童被遺忘校車內死亡的慘痛悲劇?在保障幼兒園校車乘車安全的問題上,為何不能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增強相關人員的責任心,最大限度遏制有關人員的粗心麻痹,盡最大努力避免幼童被遺忘校車身亡的悲劇發生?

人們做任何一件事情,增強責任心和避免粗心麻痹都至關重要,但增強責任心和避免粗心麻痹不能只靠抽象地講道理,而必須要有具體的工作措施和機制予以保障,要有看得見摸得著的抓手和著力點。比如,為預防火災和學會火災發生後逃生自救,很多單位都請消防人員對員工進行培訓,並組織員工參加預防火災和逃生自救演練。

同樣的道理,為保障幼兒園校車乘車安全,幼兒園、政府主管部門及相關監管部門、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組織校車司機、隨車照管人員、班級教師和園長等進行專業培訓。其中,就保證幼童乘車過程中的安全、保證到園後所有幼童都下車等具體環節和事項,應當像組織火災逃生演練那樣,組織一絲不苟、嚴格到位的操作演練。如果定期組織幼兒園工作人員參加培訓和演練,那些工作責任心不強、習慣性粗心麻痹的人,也能通過培訓和演練增強責任心,儘可能遏制粗心麻痹。

這樣的培訓和演練,就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工作抓手,而2012年4月5日國務院發布實施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初步為保障校車乘車安全明確了工作措施和工作機制(條例主要針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校車,幼兒園需要使用校車的,須遵守條例的規定)。該條例規定,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多項職責,其中包括「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這條規定只有短短一句話,卻是中小學校車、幼兒園校車運行必須嚴格遵守的工作要求,是校車司機、隨車照管人員及相關人員必須定期培訓和演練的操作規範。

校車司機、隨車照管人員等之所以責任心不強,在「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環節習慣性粗心麻痹,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沒有嚴格遵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沒有就相關環節進行定期培訓和演練(具體到某一起事件,可能還有更嚴重的問題,比如校車本身就不達標,沒有按規定配備隨車照管人員等)。從這個意義上說,幼童被遺忘校車內身亡悲劇一再發生,殺死幼童的兇手其實不只是責任心缺失和粗心麻痹,而是有關人員有法不依、違規操作,以及有關部門執法不嚴、監管不力。

幼童被遺忘校車身亡悲劇為何一再發生?嚴厲追責的同時必須進行嚴肅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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