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被無罪釋放,不僅僅是因不懂英語,根本原因在於英美法系遵循程序的正義
美國當地時間5月24日上午10點,周立波涉毒持槍案在美國紐約第十次開庭審理,據最新消息稱,美國紐約州拿騷縣法院決定撤銷周立波涉嫌藏毒持槍案,法官已採納撤案動議,該案將於6月4日最終宣判。
據悉,撤案的理由可能為:
(1)周立波律師認為,因為周立波母語非英語,無法聽懂警察要搜車,無法證據搜車得到周的同意,所以警方搜車的合法性受到質疑。警員也沒有提供同意書。因此從車內搜出的槍支並不能作為呈堂證供。
(2)經過檢驗,周立波車上的槍支和毒品並無其DNA,可能不屬於他。
(3)警察攔截這輛轎車的原因是因看見駕駛員在打電話。但律師表示,電話公司記錄顯示,當時周立波的手機上沒有打電話的記錄。這可能導致警察沒有合理懷疑就進行搜查,同時與第一點聯繫起來,導致搜查行為的非法性問題。
其實,就上述三點撤案的理由而言,其根本的原因在於警察違反了執法程序,導致的結果是,非法證據被排除,不能夠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01
何為程序正義?
程序正義來自於英美法系,是普通法系國家所追尋的核心價值,源於英國古典的自然正義的理論。
對於程序,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實現目的,所經歷的過程或者階段。一般而言,民眾只關注於實體的正義,即結果是否正義,而忽略了程序的正當,即過程是否正義。
這其實涉及到法律的基本邏輯。如在周立波的案件中,僅關注於周立波犯罪成立與否,並根據犯罪結果收集相關證據,忽略證據收集過程中的程序要求,並就此定罪量刑,是否能夠真正實現所謂的正義?暫且不論,周立波是否有犯罪的事實,就這個結果而言,對於周立波是否正義?可能大多數人會說,從警方現場查獲的槍支、毒品以及周立波本人當時的狀態來看,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夠說明周立波有涉嫌違法的行為。但請不要忽略了,從涉嫌犯罪到定罪量刑之間隔著的其實就是程序正義。以警方為代表的公權力,只有通過正當程序獲取的證據,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實,才能夠定罪量刑,這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否則如何能夠保證公權力不被肆意濫用,在沒有程序要求的情況下,任何人都有可能遭遇不公正的判決,那麼又何來的正義?
02
程序正義,是一種看得見的正義。
正如英國的一句古老格言中講到:「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
呼格吉勒圖、聶樹斌、佘祥林、念斌......這一連串的名字,都經歷了同樣的遭遇,有的人可能再也不會回來了,有些人即使回來,也已從意氣風發的少年成為了兩鬢斑白的老人,他帶著滿身的病痛和內心的創傷,該面對已經陌生的社會,面對生死兩茫茫的親人。我們又該如何面對他逝去的自由和年華?這難道就是我們所追尋的正義嗎?
03
「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話將成為呈堂證供......」
這句話源於是著名的「米蘭達法案」,確立了警方在訊問時,嫌疑人的沉默權。被認為是「人類在通向文明的鬥爭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它所保障的是刑事程序的人道性和公正性價值,更是對公權力的制約,降低刑訊逼供現象的出現,保障訴訟程序公正進行。只有訴訟過程,即程序公正,最終的裁判結果才可能公正,也就是說,只有程序正義,最終的實體才能夠得到正義。
反觀美國司法,無論是早年的辛普森殺妻案還是周立波案,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國家追求程序公正的價值理念。美國的權利法案中,絕大部分條款都與程序有關,整個美國憲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就是防止「苛政猛如虎」,注重保障公民權利和遵循正當程序,從某種意義上說,一部美國憲政史,就是一部逐步完善和落實正當程序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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