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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 對移民澳大利亞的家庭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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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家族企業》雜誌

作者: 高慧雲 欒奕

一位在中國經營企業的張女士,擁有中國國籍,但持有澳大利亞綠卡,丈夫於2016 年8月拿到澳大利亞國籍,他們有一子16歲,一女12歲(均為澳大利亞國籍),丈夫和孩子長期居住在澳大利亞。如果張女士要在澳大利亞為一家三口購買保險產品,會不會受到澳大利亞 CRS 影響呢?

是否會受到影響需要看澳大利亞和中國對CRS 的規定以及對稅務居民的認定。

澳大利亞對CRS的規定

CRS實現的是非居民賬戶通過國家間的單邊或多邊協定向居民國進行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 於2014年7月發布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AEOI 標準),《統一報告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 CRS)為其中的一部分。為實施 CRS 及相關目標,澳大利亞於2016年3月18日通過《稅法修正案2016(實施 CRS)》(下稱「修正案」)。

根據該修正案規定,在《稅收管理法1953》中增加了報告金融機構在進行CRS規定的盡職調查程序時應就在其開戶的應報告賬戶獲得「自我聲明」的規定,報告金融機構如有違反會受到行政處罰。「自我聲明」是指要求開戶人填寫自己是哪個國家的稅務居民。如果確定是非澳大利亞的稅務居民,則開戶的金融機構需要將該開戶人的信息報告給其居民國當局。

那麼保險公司屬於CRS 交換信息的金融機構嗎?在澳大利亞買保險會涉及CRS 交換嗎?

根據修正案的規定,四類金融機構是需要報告信息的金融機構: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機構。

存款機構存款機構指按照銀行或類似行業的通常規程接受存款的機構。

託管機構託管機構指為他人持有金融資產作為主要業務的機構。如果該機構在賬戶認定前一年的12月31日為止(或非公曆年會計期間的最後一天)的三年間持有金融資產或提供相關金融服務收入總計大於或等於其總收入的20%,即為該機構為他人持有金融資產作為主要業務。該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其存續期間計算。

投資機構投資機構指:(1)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50%以上來源於為客戶投資、運作金融資產的機構,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機構存續期間計算;(2)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50%以上來源於投資、再投資或者買賣金融資產,且由存款機構、託管機構、特定保險機構或者第(1)所述投資機構進行管理並作出投資決策的機構,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機構存續期間計算;(3)證券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等以投資、再投資或者買賣金融資產為目的而設立的投資實體。

特定保險機構特定保險機構指開展或支付相關現金價值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的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的控股公司)。

由此可見,特定保險機構是屬於報告信息的金融機構,如果張女士在澳大利亞購買的是具有現金價值的理財型保險,只要張女士在自我聲明中確認自己是非澳大利亞居民(同時還會確認自己是中國稅務居民),則澳大利亞保險的相關信息(投保人、保險現金價值)就會報告給中國的稅務機關。那麼張女士及其丈夫孩子到底是中國的稅務居民還是澳大利亞的稅務居民呢?

澳大利亞和中國對稅務居民的認定

澳大利亞稅務居民的認定 澳大利亞居民一般就全球所有來源的收入納稅。 澳大利亞的外國居民(Foreign resident)一般只就澳大利亞來源收入納稅。澳大利亞稅法所界定的居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納稅人在澳大利亞境內定居;

2、一個納稅年度中在澳大利亞居留183天以上;

3、參與澳大利亞的老年金計劃。

不過,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澳大利亞國稅局在評估個人是否為稅法上所認定的居民時,除考慮住所所在地及居留天數等因素外,還要考慮其他因素,包括個人主要事業所在地、是否有在澳大利亞長久居住的意圖等。比如,留學生在澳大利亞留學期間是居民;遊客即使一年內超過183天也是非居民;有永居權並打算入境長期居住的是居民;父母短期旅遊探親一般為非居民,除非正在申請辦理入籍。

中國稅務居民的認定在中國,稅務居民也被稱為「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為了有效地行使稅收管轄權,我國根據國際慣例,對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劃分採用了各國常用的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判定標準。

住所標準——習慣性住所

這裡所說的「住所」是稅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說居住的場所和居住的地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對住所的解釋是:「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居住時間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即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 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納稅年度是指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 日止。

張女士及其丈夫、孩子到底是哪國的稅務居民?

根據澳大利亞和中國關於稅務居民的規定,兩個國家均不是以國籍來確定稅務居民的,因此並不是擁有澳大利亞國籍或綠卡就是澳大利亞的稅務居民。從本案情況看,張女士的主要事業在中國,經常居住在中國,則張女士是中國稅務居民,大概率作為澳大利亞非稅務居民;而其丈夫和孩子長期居住在澳大利亞,則其丈夫和孩子屬於澳大利亞稅務居民,中國的非稅務居民。

如果張女士在澳大利亞以自己的名義作為投保人買保險,可以考慮像醫療等不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這樣即使張女士作為澳大利亞非居民,由於不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不在CRS報告範圍內,則不會受到CRS影響。

如果張女士給丈夫和孩子在澳大利亞購買保險,則最好以丈夫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因為丈夫是澳大利亞居民,也不涉及澳大利亞CRS的對外信息交換。

當然如果反過來,張女士在中國買保險,由於張女士是中國的稅務居民,則不管張女士作為投保人是否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均不會受到中國CRS的影響。但如果張女士將該保險的受益人安排成其孩子或丈夫,則在未來保險金賠償給丈夫和孩子時會涉及CRS涉稅信息交換。但由於在澳大利亞保險賠償金是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因此即使被交換也不存在稅收風險。如果張女士在中國購買保險,建議以張女士本人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宜。

(作者高慧云為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稅務律師。本文詳見於【《家族企業》雜誌2018年5月刊】 未經本刊授權,不得轉載;經本刊授權轉載的,請註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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