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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服我:墮胎是變相謀殺還是女性的天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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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是一種謀殺,應該立法禁止。

說明:

強姦及對母親生命構成危險的情況下墮胎是合理的,因為這是一種自衛行為。

我完全贊成強制普及性教育,社會資助領養,免費避孕藥等措施。所有這些都有助於預防意外懷孕。

整件事只關乎生命倫理,而非愛爾蘭公投墮胎合法後,微博上熱議的性別仇恨。

論據:

1、人生何時真正開始,不僅沒有科學上的共識,甚至也沒有道德共識(例如1歲的人與30歲的人相比,認知能力、感知力、情感等要少得多,但我們認為它是一個人)。但即使胎兒是「一堆細胞」,那也是一大堆可能在沒有人為干預的情況下成長為人類的細胞,除去這部分細胞明顯跟去角質除去的細胞有本質的區別。

2、在所有權利中,生命權超越了所有其他權利——我認為這是顯而易見的。女性的各類權利應該得到尊重,但它並不應在胎兒的生存權利之前。

3、因此胎兒不僅僅是女性的延伸,或者僅僅是她身體的一部分。思想實驗:假設你認為酗酒在道德上是合理的(如身體自主),如果一名孕婦酗酒,她的孩子出生前就被動酗酒並且可能出現損害,你可能會覺得這件事在道德上存在問題。然而,如果胎兒只是她自己身體的延伸,那麼在懷孕期間酗酒與男性酗酒或非懷孕酗酒應當沒有什麼不同。

4、胎兒對母親的依賴不意味著允許母親對胎兒生命的剝奪。否則同樣是依賴他人的情況,不僅父母可以殺死他們無行為能力的嬰兒,照顧者和醫生也可以殺死他們無行為能力的病人。

5、沉默不是同意。母親能夠說話並不意味著她的權利主張就取代了胎兒的權利主張。常見的剝奪生命的原因是:a事先同意(如果我依賴生命維持系統生存,請拔插頭)或者b該人處於不太可能持續有意義生存的狀態(第三次中風後無法醫治的植物人)。

6、國家是道德問題的唯一客觀仲裁者。如果中國60%的人口投票處決所有少數民族,政府將有義務介入並防止這種情況,因為這是明顯的「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而墮胎行為從「剝奪」、「他人」和「生命」三個要素來看並沒有什麼不同

7、在很多地區,選擇性墮胎是惡化性別平等的重要因素,重男輕女的思想通過選擇性墮胎得到最低成本的貫徹實施,威脅了很多女性胎兒的生存權。

我非常樂於改變觀點。

墮胎是女性的權利,應當依法享有。

論據:

1、對於一位母親來說,進行墮胎比安胎過程要安全14-15倍。這也是該年齡段女性的第五大死因。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而非少數情況下),墮胎是對母親生存權的保護。

2、來看一個真正的故事。一對夫婦發現懷上了連體雙胞胎,一個寶寶沒有心臟,另一個寶寶處於心臟衰竭狀態,因為它正在為兩個嬰兒共用。在接下來的兩到三周內,超聲波顯示惡化了,他們一定捱不過接下來的幾周。 所以這個母親墮胎了。因為活產的可能性為零,而從她懷孕的那一刻起,每一分鐘她都在增加死亡的風險。

3、你可能會說「這是極端少見的情況!」是的,但母親有權決定,她自己願意承擔什麼樣的風險。在這個案例中,一個母親如果沒有墮胎就會百分之百地死去,大家都認為這是不合理的。但如果它是50%呢?20%?10%?1%?這才是真正的問題:依據什麼來決定她的風險水平是可以接受的?「對不起,夫人,但你死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只有10%的可能性,您留著那個孩子吧。」

4、強姦也是很重要的因素,這裡說的不只是武力脅迫意義上的強姦,還有那些由於沒有社交、沒有經濟支持的母親,她們不能對某人說不。這比你想像的更普遍,即使在婚姻中也是如此。她們沒有選擇懷孕,卻承擔著死亡率可能高出15倍的風險......更不用說她們生活,家庭和事業上的其他創傷了。

5、如果我們認同上述情況下的墮胎符合道德,那是否有良好有效的手段將她們與純粹選擇性墮胎的人區分來開呢?很遺憾並沒有。不僅因為隱私權的原因,女性不應該需要向任何人證明她被強姦,同時因為上述原因,實際執行判定強姦的標尺也有操作上的難處。所以如果有明顯墮胎理由的人可以在不受法律制度困擾的情況下執行墮胎,也就將無法挑選純粹因為選擇原因而進行墮胎的人。

我非常樂於改變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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