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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權,有必要設最低賠償標準

曾身患乳腺癌而不得不切除單邊乳房的李琍萬萬沒有想到,自己兩年前的一張自拍照被添加無關的文字後,成為內衣、美胸儀器、文胸、瘦身產品等商品的廣告。近日,李琍通過公眾號發布闢謠聲明稱,文字內容嚴重與事實不符,嚴重誤導消費者,將保留追究責任的權利。

在移動互聯網時代和自媒體社交時代,很多人已經習慣了拍照、發照的生活。但是,這些社交平台都具有一定的公開性,很多人在朋友圈裡發布的美照被一些人盜用,乃至用於商業活動。毫無疑問,這不僅誤導消費者,而且給照片主人帶來了困擾,在法律上實質上已經侵犯了照片主人的肖像權。

《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民法通則》則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為了保護個人肖像權,保護個人美照不被商家用於商業活動,欺騙消費者,確實需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但建議廣大用戶不在微信朋友圈、微博、QQ空間里發布可以被親戚朋友以及網友能看到的照片,這顯然不切實際,很難做到。

事實上切實保護人們的肖像權不被侵犯,歸根結底是要提高侵犯他人肖像權這種侵權行為的違法成本,暢通公民擁有低成本維權渠道。當下互聯網世界侵犯肖像權現象嚴重,一個很重要原因就是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逼得不少被侵權者放棄了維權訴求。

首先,完善法律法規,有必要對侵犯肖像權行為設立最低賠償標準。在目前,侵犯肖像權行為的經濟賠償標準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普通人的肖像權被侵犯,獲得的賠償款少則幾百塊錢,多則幾千塊錢。如此低標準的賠償標準,與維權者付出的精力、時間等代價相比嚴重不匹配,與侵權商家通過侵犯他人肖像權而獲得的經濟收益相比,也不過是九牛一毛。侵犯肖像權的低成本,當然就無法制止商家侵犯他人肖像權的行為,反過來這是在縱容商家侵犯他人肖像權。

其次,在侵犯肖像權案件的審理上,應當將案件簡單化,而不是複雜化,降低被侵權者的維權成本。應當直接追究使用他人照片用於商業行為的商家的侵權責任,他們是給予照片主人民事賠償的主體,至於他們從哪裡獲得的照片,是不是付過錢,應當由他們再去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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