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這幾種情況的財產,離婚時女方拿不到
很多人也在無形中感覺的到,我們的經濟水平在不斷的上升與提高,科學技術等各方面的發展與進步,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斷的改善。農村的百姓用自己的存款買車或者在城裡買房,都不需要貸款的。與此同時,人們的三觀也有所改變。
而讓人擔心的是:本來興趣相同的夫妻,在三觀這條路上「兵分兩路」,物質條件的改善讓他們的三觀越來越遠。於是,他們之間有了鴻溝,整體的離婚率也開始上升。而且,物質條件提高的同時,精神條件卻待滯不前,大多數的人完全是個法盲,這使得他們在選擇離婚的時候,根本得不到自己曾經用拼搏換來的財產,尤其是女性。特別是《婚姻法》中的一些規定中,明確表明這些女性離婚時是得不到財產的。
第一種情況是在結婚之前,男方一次性付清,沒用貸款買了一輛車。由於這輛車是在結婚前買的,而且是男方付的全款,車的「主人」也寫著他的名字,那在離婚的時候,這輛車是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果在結婚前買時,並不是一次性付清,在結婚後繼續還貸款的話,就不一樣了,那就是兩個人的共同財產了。
第二種情況是男方獲得一些他人給的賠償費用。目前有這樣一個形式,尤其是在農村地區,很多家庭中的頂樑柱都選擇出來打工,而打工選擇的更多地方是工地,因為這裡工資高。可與此同時這裡的危險性也是不小的,老闆也會每月給工人一些補償費,或者五險一金等福利。而這些有關費用都是屬於男方的私有財產,離婚時女性無權獲得。
第三種情況是對於男方的專屬生活用品,也是男方的私有財產,女方也無權拿走。比如男方的衣服、洗漱品、剃鬚刀、眼鏡等個人專屬生活用品,都是屬於男方私有的,男方也不需要在拿走這些東西的時候,補充女性一半的費用。
第四種情況是男方在結婚前買的房子。在結婚前,無論是男方還是男方的父母,只要他們是沒用貸款,全款買的房子,房產證上又寫著男方的名字,那在離婚時,這個房子是屬於男方個人所擁有的。
總之,如果真的走上離婚的道路,有以上四種情況的財產,女性都得不到相關任何東西。


※今年6月份起,這個新規定開始執行,農民又可以省一筆錢了
※新《婚姻法》規定:這2種情況導致離婚的,一方能分得更多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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