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假未辦理規定手續,公司能否解僱?
《律師說法》
簡 要 案 情
李某與A公司自1997年10月27日起建立勞動關係,按照合同約定,公司安排李某執行標準工時,李某承諾將自覺接受公司的管理、全面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等。
2011年12月7日,李某在公司內被同事打傷住院至2011年12月19日未向公司請假,公司向李某正常支付工資至2012年1月。醫院陸續給李某開具休假證明書,但李某稱其在公司工作期間一直是通過郵件而非提交休假證明書請假,因而未將上述休假證明書提交給公司。
公司於2011年12月27日向李某郵寄了《員工手冊》,李某於2011年12月29日收到了該郵件。李某於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月29日,在單位內網通過郵件方式,以自己被打傷未治癒為由,先後3次向公司請假,未回公司處工作。
2012年2月13日,公司向李某下發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後經法院判決認為A公司可以將李某視為曠工並予以解僱。
律師說法
黃志強律師認為
廣東興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按照該公司《員工手冊》的休假與請假制度規定,員工申請病假需於24小時內向部門經理、人力資源部門呈交休假申請原件,由公司認可的醫院簽發的病假證明、病歷或診斷證明的原件。連續病假超過3天以上的,由部門經理、人力資源部經理、廠長、總經理批准。員工將批准的休假申請單原件、病假證明原件、病歷或診斷證明的複印件交給人力資源部留檔審核,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未按審批流程履行請假手續或未得到批准擅自缺勤的,將被視為曠工,公司有權根據本手冊的紀律處分程序進行處理。
李某出院後一直未按照《員工手冊》規定的請假流程履行審批手續。公司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等請求並無不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因李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公司解除與李某之間的勞動合同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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