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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若不給員工買社保,員工可運用這條法律,讓他乖乖掏出賠償金

┃來源:赫誠君

如今,很多單位出於成本考慮,都不肯給員工買社保。許多員工不懂法律,不知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於是也只能忍氣吞聲。然而按照法律,單位給員工購買社保是法律義務,若不給員工買社保,員工可向勞動仲裁庭提出申請,並要求賠償。

按照《勞動法》的具體條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同時也是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而社會保險的有關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中有一部分是要提存為社會統籌基金的。因此,可以肯定地說,不繳社會保險是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公司不交社保的處罰規定

雖然很多單位深知不給員工買社保的違法的,但為了利潤,他們仍然這麼做。如果員工因此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一般一告一個準。如果老闆還不肯給員工繳納社保,請將這些法律條文糊在他們臉上。

1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2

《社會保險法》

根據此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3

《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從上述規定可知,公司不繳納社保,每月發補償金是違法的,不但損害員工的利益,還會讓公司承擔風險。員工一旦發起訴公司,公司就要付給員工賠償金,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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