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如果案發在中國真的沒救了嗎?
近期,海派清口創始人周立波在美國被指控犯有藏毒、非法持槍、違反交通規則等多項罪名一案鬧得沸沸揚揚,最終該案以神逆轉的方式接近尾聲,可謂波波同學遠在大洋彼岸用親身經歷給國內群眾上了一堂生動精彩的異國法律普法課。
案件回顧
2017年1月19日凌晨,周立波因開車蛇形,在美國長島被警察截停搜查。警察在其車中搜出了兩袋毒品,和一把裝滿子彈上膛的手槍。於是,波波被警察當場逮捕。
美國檢方指控周立波犯有藏毒、非法持槍、違反交通規則等多項罪名。再加上,檢方認為,周立波的手槍裝滿子彈並且上膛,隨時可能會射擊,具有高度危險性。一旦這些罪名和理由全部成立,波波將面臨長達 21年的監禁。
之後,波波聘請了曾被紐約時報評選為紐約大都會地區100大超級律師的斯卡林(Stephen Scaring)作為主要辯護人。
波波的律師認為,波波不懂英語,警察也不能提供波波同意搜車的證據,所以搜車取證不具合法性,故從車裡搜出的槍支以及毒品不能作為呈堂證供。
經過該大牛施展的一系列神手段,美國當地時間24日上午,周立波涉毒持槍案在紐約進行了第10次開庭審理,美國法院決定採納辯護律師的意見,撤銷周立波藏毒持槍案,該案將於下個月4日最終正式宣判。
先見之明
反正我信了
毒樹之果是否有毒
國人在討論該案時,大多假定該案發生在中國,波波會有何種結果。也就是說波波巨資聘請的猶太律師的辯護意見在中國是否行得通?
這不得不討論「毒樹之果」規則。
「毒樹之果」其實也是從美國引進的概念。「毒樹」簡單說就是指通過非法方法直接獲得的證據。而通過「毒樹」合法取得的證據稱為「毒樹之果」(派生性證據)。
對於「毒樹之果」,是否具有證據資格?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微弱優勢正式確立了「毒樹之果」規則,即認為毒樹之果也有毒,不具有證明力。
但在我國,對於刑事證據,當前還基本停留在證據的「真實性」上,違反程序獲得的證據如果是真實的很難在司法實踐中予以排除。雖然我國的刑訴法第54條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特別是從2018年1月1日開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三項規程」,其中就包括《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對排非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都只是明確了「毒樹」要排除,對於「毒樹之果」並沒有採取否定的規定,也就是說在我國目前並不認為毒樹之果有毒。更何況,在司法實踐中,即使對於毒樹本身,如果其是真實的,也很難予以排除。
波波案件如果發生在中國是否真的沒救了
波波案件中,警察從起汽車中搜查出來的毒品、槍支等證據,因警察不能證明波波同意其搜查汽車,從而導致該案被撤。嚴格說來,這還不是毒樹之果規則,直接就是毒樹規則。
如果該案發生在中國大陸境內,將會如何呢?
我們先看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
《刑訴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一)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也就是說如果該案發生在中國大陸境內,公安機關要對案涉汽車進行搜索也要出示搜查證。否則就是非法取證。
很多人會說,法律不是規定了緊急情況下可以不用搜查證嗎?
但請注意,包括很多警察、律師都忽略了這個例外的前提——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
在說白點,這個例外是需要有拘留證、逮捕證的。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
然而,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在司法實踐中,律師以此為辯點往往得不到法官的支持,證據仍然被採用。
因此,很多人就說你波波如果案發在大陸,就等著坐牢吧。
知難而上,鑿穿冰山
確實,對於定罪而言,這些證據往往不能排除。但刑事辯護,除了定罪辯護外,還有量刑辯護,這些瑕疵證據甚至是非法證據,即使法官採信了,其也可能會在量刑時予以適當考慮。
特別是在死刑案件中,這一點往往就是死於不死、地獄與人間的關鍵點!
我們要相信,現代中國法治在進步,冰山可以一點一點被鑿穿,刑辯律師不能因為現實的嚴峻與辯護的暫時無力,而放棄應爭取的權利,放棄對非法證據的質疑,放棄那可能暫時渺茫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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