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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以業主未交物業費為由,限制業主門禁卡使用時效是否合法?

物業公司於2012年9月26日進駐涉案遠洋自然家園小區,開始提供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為1.98元/建築平方米/月。

馮女士系該小區1301室的產權人,該房屋建築面積為110.94平方米。馮女士未支付2012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5日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垃圾清運費。

華夏物業公司在樓門處安裝了門禁,業主進出,需用物業提供的智能卡刷卡開門,電梯亦需要刷卡使用,未交費的業主需要每三天去物業刷一次卡才能開門。

物業公司稱採取該方式是為了催促業主交納物業費。

2017年,物業公司將馮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繳納拖欠的物業服務費13197.67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

物業公司為業主提供的物業服務應包含保障業主正常出行、保障門禁和電梯的正常使用,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而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應採取協商溝通或訴訟的方式解決,而不應通過限制業主出行自由的方式催收物業費,且門禁、電梯維護亦包含在物業服務範圍之內,據此法院對馮女士應交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酌情予以扣減。

最終,法院判令欠費業主以90%的比例,支付拖欠物業服務費。

有鑒於此,提醒物業諸君,通過限制欠費業主進出的方式促使業主繳納物業費的方法雖屬無奈之舉,但一定要合理安排限制的程度,避免造成物業企業的經濟損失。此外,最好在《物業合同》提前中做出相關的約定,如果物業公司按照約定合理地限制欠費業主的部分權利物業公司要求業主全款支付物業費的訴訟請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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