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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高息誘餌,防範非法集資!

警惕高息誘餌,

防範非法集資!

企業管理人為籌集資金運作企業,以高息作為誘餌,大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最終因為經營不善導致出現資金鏈斷裂,無力償還本息;東窗事發後自己身陷囹圄,一眾被害人被藉資金也無處可討。

案例剖析

葉某某原為福州某企業集團實際控制人,直接負責經營、管理集團旗下多個企業。2011年前後,葉某某以集團企業需要資金進行周轉、擴大生產規模等名義,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群眾擴散吸收資金信息,並通過引領參觀企業、承諾支付高額利息等方式遊說被害人與其簽訂借款協議。經過專項審計,其於2012年至2014年間共向158位被害人借入資金本金共計5億餘元。葉某某在向被害人籌得資金後,在一段時間內尚能支付利息,隨後因企業經營出現問題導致資金鏈斷裂,便無力再向被害人支付利息及本金,其中大部分被害人均未能收回本金,損失慘重。日前,倉山區人民檢察院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葉某某提起公訴,倉山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對本院指控予以支持。

檢察官普法

1.什麼是

非法吸收

公眾存款?

輸12

根據我國《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行為人(包括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並且吸收金額、對象人數或者給對象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 未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 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一種非法集資行為,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未經合法審批,不具特定主體資格,仍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並許諾給付利息等回報的行為。例如,本案中的葉某某,其身份只是某集團公司實際控制人,並不具備相關合法的資質,但是出於公司經營的目的,仍以高息為誘餌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當所籌資金超過法定立案標準時,其行為便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非法集資的

風險或者危害

是什麼?

也許大家會困惑,我們的個人資金可以放在銀行、證券公司或者其他經過合法審批的機構、企業內投資、理財,這種情況就類似這些主體向公眾「借錢」並支付相應回報;那麼,為什麼非法集資這種向社會公眾「借錢」的行為卻要收到法律制裁呢?且看倉檢君簡要、淺顯易懂地給大家做個分析~

銀行等經過合法審批的機構、企業

經國家審批吸收資金,資金實力雄厚,資金運作穩妥,風險防範能力強

投資安全係數高,不易出現大範圍資金風險;即便出現風險,仍有國家進行保障和調控

非法集資主體

行為人自身資金沒有保障,資金運作容錯率低;出借人對行為人不甚了解,無法準確把握出藉資金風險

資金運作容錯率低導致投資風險高,一旦出現資金風險,出借人資金極難收回,同時涉及人員眾多、資金一般也較為巨大,造成影響惡劣,嚴重擾亂金融秩序

3、如何防止

非法集資帶來的危害?

溫馨

提醒

1

樹立正確的投資觀,避免向法律禁止的對象進行投資。

常規的銀行、證券機構等投資、理財方式,雖然回報相對較低,但是安全係數高、回報穩定;而社會人員的借款行為,雖會許以高額利息,但卻存在著風險大、容錯率低的隱患。切莫因急功近利而不考慮資金風險,等到血本無歸時再後悔莫及。

2

切實把握投資風險。

如果無法抵禦高額回報的誘惑,也要儘力了解資金吸收主體的真實經濟實力、負債情況、資金運作模式、風險防控能力等,再謹慎作出是否出藉資金的決定,切莫因為他人口口相傳的「繁榮」或者集資主體刻意展示的「興旺」而輕易出藉資金,將資金風險降到最低。當然,倉檢君還是要再強調,不要向法律禁止的對象進行投資。

3

及時控制資金風險。

被他人非法吸收資金以後,要及時關注投資動向,一旦發現資金可能出現問題,例如集資人突然無法支付或者拖延支付利息、本金的情況,務必要引起警惕;當然,如果能夠儘早向公安機關報案,向法院提起訴訟,及時尋求公權力的介入和救濟,更能夠達到一定的風險控制和止損效果。

供稿丨黃亮

編輯丨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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